晋江新闻网12月16日讯 日前,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是晋江法院宣判的首起针对担保人且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案。
晋江法院审理查明,该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庄某应支付晋江某银行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罚息、复息3.8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到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被告人张某对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3月14日,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7年4月6日,法院通知被告人张某执行并申报财产,但张某未执行。
2017年11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青阳街道某套房以人民币39万元的价格转售给案外人叶某,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开支,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义务。
晋江法院认为,张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赖珊珊 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