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弑母少年被释放:家难回学校难归 暂住宾馆

红星新闻[责任编辑:林春婷]

12月5日傍晚,12岁的吴兵(化名)在杀死自己母亲3天后获得了“自由”。因为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派出所民警将他交由监护人看管。

当天上午,亲属们为吴兵母亲举行了简单的葬礼。他们处在悲痛中,还无法面对吴兵。

▲红星新闻此前曾有报道,详情请戳:深度丨12岁少年弑母后漠然问道: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家回不去了,亲属将吴兵搁置在镇上的宾馆,寻找解决双方“创伤”的方法。

吴兵的大伯吴建刚(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家属还来不及悲伤,就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处境:小孩如果回家,家人和周围的邻居如何接受他,他去上学同学和老师如何看待他?即使家人接受了他,小孩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能健康成长吗?

亲属困惑:实在不知道孩子未来该怎么办

吴建刚不知道怎么办,小孩刚上6年级,未来教育必须得解决。“他爸爸带着小孩去别的城市,家里没人照顾,我们亲属也不放心。如果在镇上租房子,遇到这样的事情,也不会有人租房子给他们。”

因为吴兵的爸爸精神状态不好,吴建刚和吴兵的叔叔吴杰明(化名)一直帮着四处寻找解决办法。12月6日下午,在他们的建议下,吴兵的爸爸带着2岁的小儿子和吴兵到泗湖山镇政府反映情况——他们细数了家里的种种困难,希望政府能帮忙暂时管教孩子,但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答复。随后,他们又回到镇上的宾馆。对于吴兵,吴建刚不得不每天安排自己的朋友和吴兵住在一起,看着他。

12月7日,吴建刚和吴杰明以吴兵父亲的名义拟了一份吴家的家庭困难说明材料,将通过村委会递交到市上。其中有一段介绍了吴家的具体情况:

我家有9口人,我爷爷奶奶今年90岁,父亲和母亲70多岁,一个眼睛看不清,一个耳聋,有肺气肿,常年需要就医吃药。岳父和岳母也到了65岁左右,他们的女儿走了,两人身体垮了。两个小孩分别12岁和2岁,正是要教育,要花钱的时候,这种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我一个人真的无力承担。之前,我常年在外打工赚钱,但家庭收入依然入不敷出,欠下外债10多万;以前有妻子可以照顾老人和小孩,而现在都得靠我一个人,这就意味着我无法赚钱养家,那我这个家庭怎么办?

12月12日下午,吴杰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2月10日,吴兵的爸爸带着吴兵去了一趟泗湖山镇中心小学,就小孩的上学问题进行讨论,但没有讨论出解决办法。“发生这种事,学生和老师是不可能接受他的。”吴杰明坦言,他们实在不知道吴兵未来该怎么办。

红星新闻记者12月6日来到泗湖山镇中心小学,未能进入学校,据校门口的保安透露,学校目前已不接受采访。

从12月4日开始,红星新闻记者针对此事一直致电泗湖山镇镇政府,起初工作人员称案件还在调查,但之后电话就一直无法接通。1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益阳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公安局对于该事件不接受媒体采访。随后,红星新闻又致电益阳市教育局,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解读: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陈飞律师。陈飞指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则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该案中,孩子已经犯罪了,只是没有达到应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处罚。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陈飞认为,司法实践中应该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包括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义务的机构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陈飞建议,有关人员应该对这个孩子进行一次全面的心理和生理检查,包括车祸是否有后遗症,从医学角度来考虑,并加强心理辅导。关于是否强制交给吴兵父亲监管的问题,需要全面衡量吴兵父亲的能力。

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犯罪原因是爱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禁毒委专家咨询委员皮艺军认为,吴兵弑母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隔代抚养的案件。吴兵是一名留守儿童,父母在他半岁的时候就外出打工,由祖父母抚养。在孩子心目中,祖父母抚养和亲生父母抚养有很大区别,这两种爱的方式是不一样的。祖父母对孙辈的抚养,基本上属于生物学意义,在生理上的关怀;亲生父母的爱是最正常的一种,有更多肢体上的亲密接触,语言行为的沟通,他们的爱很符合心理学和社会学上的爱。

吴兵犯罪的原因就是爱的缺失,他根本不会把祖辈的爱转化为一种情感。皮艺军认为,吴兵对周围的人、甚至包括他的祖父母都是比较冷漠的。吴兵和祖父母可能就只是抚养、零花钱、吃喝拉撒的关系,谈不上情感方面的培养。吴兵对父母显得更加冷酷,他缺失了父母的陪伴,还对父母十分怨恨,怨恨父母把他抛弃,自己在外面挣钱。

当吴兵母亲回来,再去教化他的时候,这种约束对吴兵是无法忍受的,他的情绪就转化成泄愤、报复,将母亲杀害。这是对过去无感情生活的一种回报,他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心中的仇恨。

吴兵现在被释放回家,因为母亲被他杀害,父亲与他的沟通可能也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由父亲抚养可能也会有很大的问题,所以希望当地的社会团体能发挥作用,对吴兵进行心理辅导。

像这个孩子一样年龄在14岁以下的犯罪少年,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少年收容教养的方式。如果家庭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就只能把他送到收容机构里进行管教。收容教养场所是一种介于工读学校和少管所之间的机构,但这种处罚不太正规。因为少年收容教养场所也不太统一,一些是在工读学校,一些是在少管所。吴兵这个孩子有危险性,所以不能将他送到工读学校,又不够判刑,只可能送到少年收容教养场所。

但如果对孩子过早进行这种惩罚,他会受到其他曾经有过犯罪行为的孩子影响,他们很可能会交叉感染,受到的负面影响比正常孩子要多,这也是一个危险性的问题。

争议: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副教授侯斌认为,刑法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从14周岁调整到13周岁或12周岁,以实现对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和威吓,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考虑了人的身心发育情况、受教育情况等。1980年刑法实施到现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都有所提前,受教育状况也有很大提高,他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能力也有很大提升,本案中吴兵就展现出了这样的成熟度,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基础。

参考国外也有12岁、13岁等年龄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侯斌认为,我国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研究并在立法上做适当的调整。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陈飞律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适合。

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