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泉州市环保局获悉,近日出台的《泉州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主体、申报方式、使用管理等。
根据《暂行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六种类别:一是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个别未列入省、市年度重点(跨)流域、重点(跨)区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又急需实施的项目。二是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及监控设施建设项目。三是环境治理推广应用项目,指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保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项目。四是自然环境保护项目,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修复保护等项目。五是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执法、应急、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相关项目。六是其他环保项目。
一般情况下,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环境治理推广应用项目、自然环境保护项目和其他环保项目,由县级环保、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环保工作需要,于限期内正式行文报市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由县级环保、财政部门和市环保局下属单位于限期内正式行文报市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单位,除按要求整改外,还将视情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泉州晚报记者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