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意见 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泉州晚报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泉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帮助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排除公益诉讼中的不当干扰,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要求检察机关撤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拒不出庭、拒不纠错整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要依法严肃问责。(记者黄墩良)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公益保护工作经费、专业技术问题咨询方面给予检察机关充分全面的支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将工作衔接落到实处,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检察机关提出的合理配合调查要求。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要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范畴。

据悉,自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数据截至2018年10月),泉州市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77条,共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26件,已起诉21件,目前已判决胜诉18件。共挽回被损毁国有林地367.9亩、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00.66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耕地83.79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5.38万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6.9公里、湿地460亩,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350.5亩;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3万余吨,占地面积9.67亩;督促回收和清理危险废物40吨;督促关停和整治环境污染的企业61家;督促没收地上建筑物面积66663.8平方米;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被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等国有资产12.4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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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按照《方案》,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墩良 辑)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