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出台河长制问责条例 明确追责情况 确保治河成效

泉州晚报

为强化各级干部责任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加大晋江市“河长制”工作及生态水域建设推进力度,日前,晋江市出台了《晋江市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晋江市河长制工作约谈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两份制度文件。《规定》及《意见》两份文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履行何责”、“如何定责”、“怎么追责”、“问责方式”及“适用范围”等加以细化明确。

《规定》将追责情况分为8种,因履职不到位被上级通报批评;在各级河长制各项考核验收中,因工作不力,连续两次(含)以上排最后一名;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河道、湖泊出现较大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置,或弄虚作假、处置失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等情况都将被追责。

《意见》则将约谈对象情形分为3个层次。本级“河长制”年度考核排名后三位;年度计划连续两个季度滞后时序进度,且第二个季度无明显进度;由村(社区)负责或配合的河长制、生态水域建设项目推进缓慢,影响总体进度等在内的14种情况,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

此次出台的两份文件相辅相成,将问责追责适用对象从镇级河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拓展至村(社区)主干,从制度上实现河长制工作问责对象全覆盖。晋江通过完善、细化、硬化河长制工作问责制度体系,架起责任制度高压线,倒逼“河长制”工作落实,确保治河取得成效。(泉州晚报记者苏勇 通讯员王惠玲)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