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贷款,17人共行贿300多万元人民币,最终让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黄某灵走上了不归路。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打击恶意逃废债金融刑事典型案例,黄某灵受贿一案名列其中,他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一 为他人提供便利 银行行长获刑六年
企业有贷款需求,黄某灵成了企业主公关的对象。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灵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期间,非法收受施某锡、黄某洞、陈某泰等17人贿赂共计285万元及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6.5627万元),在审批相关企业向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及泉州辖区内各支行申请贷款、贷款转续借的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
案发后,黄某灵的亲属代他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灵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具有坦白、立功、全部退赃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据此,黄某灵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
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高管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亦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逃废债行为,给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可预计的风险,“我们认为,不仅要严惩骗取贷款等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恶意逃废债案件中涉及的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亦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二 自己跟自己“做生意” 骗取贷款等1亿多元
名下有多家公司,王某辉玩起了“左右手”的游戏,自己跟自己做虚假的生意,虚构材料,进而从银行骗取贷款等1亿多元,案发后还有8000多万元还不上。
据悉,被告单位泉州市三源塑胶轻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7日成立。公司成立后,王某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者和经营者。
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间,王某辉在三源塑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子公司购买牛津布等产品的事实,并提供多份与其他公司虚假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申请贷款的材料,先后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2亿余元。
法院认为,三源塑胶公司多次以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该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且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王某辉作为三源塑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三源塑胶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起主要作用,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王某辉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撤销对王某辉宣告的缓刑,三源塑胶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以王某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与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三 骗贷致1.78亿元未还 公司被罚1500万元
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虚假的交易……李某清名下的两家公司凭借着一堆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导致超过1.78亿元未能归还。
法院介绍,2014年、2015年,被告单位泉州凤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李某清的主管经营下,在向石狮工行申请企业授信阶段中,通过提供虚假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方式,骗取该行2014年度、2015年度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500万元、11499万元,后在相应授信期间,在没有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虚构凤顺公司向多家公司购买原辅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实,向该行提交凤顺公司的投资者证明或与上述公司签署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用于骗取贷款,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本金人民币11466.284746万元逾期未还。
2013年底、2014年、2015年,被告单位晋江市万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李某清的主管经营下,采用相似的手段向晋江工行骗取贷款,并于2015年度对2014年度到期贷款继续进行贷新还旧,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累计本金人民币6422万元逾期未还。
法院认为,李某清作为凤顺公司、万宏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对凤顺公司、万宏公司亦认定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凤顺公司、万宏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500万元;李某清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万元。(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