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指导价 可下浮不得上浮
记者从泉州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工作的开展,从2018年10月20日起,调整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排气检测费收费标准。
调整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同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的相关资质方可开展服务并收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企业和车主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应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本着“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排气检测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但不得上浮。此外,各检验检测机构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建档、拍照、网络传输、调试、材料、导检等其他费用。对检验检测不合格并在同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的,首次复检不收取检验检测费,第二次及以上的复检,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费。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的复检,免收检验检测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物价部门提醒,市民若遇到违法违规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记者殷斯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