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被执行人许某竟将婚生子带往外省逃避执行,结果因犯“拒执罪”,日前被德化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许某(男)与林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许由林某负责抚养等内容,并于2016年11月15日离婚。2017年7月,林某向德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由其抚养小许,由许某支付抚养费。
德化法院受理后,判决小许由林某抚养,直至小许年满18周岁止,被告人许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人许某收到民事判决后,既未提起上诉,也未履行判决内容,判决于同年10月9日生效。
2017年11月29日,林某向德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德化法院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被告人许某履行上述判决内容,被告人许某仍拒不将小许交由林某抚养。2018年3月间,被告人许某到陕西省西安市务工,遂将小许带到西安,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许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约定地点接受处理,并在归案后将小许交给林某抚养。
日前,德化法院开庭审理许某“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一案。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自首,且归案后履行了将婚生子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的义务,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记者陈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