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岁母亲颜某一纸诉状,将64岁养子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支付赡养费。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一审审结这起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黄某每月向颜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颜某医疗费6235.61元。■记者 吴水保通讯员 丁盛立陈晓颖 尤燕玲
母亲:养子月领退休金7000多元
原告颜某,87岁,晋江安海人;被告黄某,64岁,系颜某的养子。因黄某不履行赡养义务,颜某一纸诉状状告黄某请求支付赡养费。
颜某诉称:其与丈夫于1955年收养黄某,后其又与丈夫生育长女黄某真、次女黄某红,三子女均已成家立户;现其年龄大了、体弱多病,也丧失劳动能力,需不定时住院治疗及常年服药,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他人护理照顾;但黄某成家后拒不赡养她,且不支付赡养费,自己一直由两女儿赡养。
颜某认为,长女黄某真无经济来源,次女黄某红每月领取退休金1300元。而黄某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7000多元,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应履行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承担其三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生活费8335元;黄某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护理费,即每年支付护理费16261元;黄某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医疗费,即8805元。
养子:其婚后有支付赡养费
黄某辩称:因儿媳患胃癌晚期,现家庭经济困难;去年9月27日至10月1日,颜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25721.26元已报销7739元;其未成年时期系由生父母和养父母共同抚养;其于1985年结婚,婚后颜某长期居住在两个亲生女儿家里,未帮助其操持家务,但他均有支付赡养费;颜某每月领取750元遗属补助费及200元的街道补助费,总计950元。
同时,黄某称:颜某在安海医院住院期间,费用几乎由他负担,并由其看护;颜某在晋江市医院住院5天,其亦支付医疗费3000元;颜某两女儿收入丰厚,生活优越;颜某身体健康,无需护理。
判决:养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颜某现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黄某作为其儿子,系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颜某主张每年支付三分之一生活费即8335元偏高,法院酌定黄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颜某主张黄某每年支付三分之一护理费,但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依法不予支持。颜某因病治疗自行负担医疗费18706.84元,黄某应承担三分之一,即6235.61元,黄某主张已支付医疗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黄某的辩解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