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钱10年成习惯“好友”送他上法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9月4日,由内蒙古通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晓轩受贿案在通辽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带领办案团队出庭支持公诉的通辽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明在法庭上声音铿锵:“林晓轩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关键人员’‘专家型人才’,曾享受国务院津贴,本应该利用所学专业知识、所辖管理职权、所积累实践经验,服务和保障打赢‘三大攻坚战’,其所受贿资金,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域,可以扶持160个左右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可以让现行标准下5000余户贫困家庭脱贫。但被告人林晓轩却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满足自己私欲,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置金融风险于脑后,背离党的宗旨,突破法律底线,蜕变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致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受损,致使3.2亿元经行贿人运作套取,用于中饱私囊……”
张忠明的话仿若一记记重锤,让林晓轩一次次低头沉思。
1965年出生的林晓轩,大学毕业后进入工商银行工作。之后的30年里,他从地方银行到工商银行总行,从基层人员到银行高管,先后担任过中国工商银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首席信息官等职务。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林晓轩共涉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619万余元。
单线受贿56笔
林晓轩在工商银行先后工作了26年。作为工商银行高管,他平时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工商银行的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然而,时间走到2004年初时,林晓轩发生了变化,正如他在忏悔录中说自己当时“交友不慎”。这个所谓的“好友”霍某先后受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浙江某科技公司请托,请林晓轩为两家公司的扫描仪和存取款一体机进入中国工商银行采购范围在全国工商银行系统销售提供帮助。
2004年,因上海某科技公司顺利入围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扫描仪供应商,霍某给林晓轩送去了10万元现金,林晓轩拒绝了。不久,霍某把以自己名义办的银行卡送给林晓轩时,他欣然接受并一直为己所用。至2014年5月最后一笔汇款汇入,霍某先后向这张银行卡汇款334.4万元。
收受霍某的贿赂,成了林晓轩的一种习惯。后来,为满足自己操控大额受贿资金进行理财的欲望,林晓轩还要求霍某另外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证券账户供自己理财赚取利润,并在两张银行卡之间相互汇转资金。连续收取了霍某多年贿赂的林晓轩并不满足,2009年在购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幢别墅时,他又单独收取霍某的12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据统计,2004年2月以来,林晓轩先后非法收受霍某送的钱款56笔,共计人民币2619万余元。林晓轩将所收受的上述款项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家庭日常支出以及借款给近亲属等个人开支。
制造假象欲盖弥彰
2017年6月,中央纪委驻银监会纪检组对林晓轩的问题进行初核,林晓轩感到了山雨欲来的恐慌。
2017年7月,他专门约霍某见面。为了防止谈话泄漏,他让霍某将手机放在车里。而两个人漫步在北京城的夜色时,林晓轩将霍某13年前交给自己的银行卡和U盾交还到了霍某的手中。此时,他还不忘叮嘱霍某“动一动”银行卡内的资金,制造出霍某在使用银行卡的假象。他还与霍某串通,编造自己向霍某借款500万元,并已陆续还清。林晓轩用一个个障眼法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张忠明告诉记者,林晓轩作为一名国家多年培养的银行专家型人才,2004年年薪22万元,2014年涨到了81万多元,如此高的收入却并没有遏制住他的贪欲。据统计,中国工商银行采购某科技公司销售的扫描仪项目共支出6.9亿元,其中仅有3.7亿元用于实际采购,其他3.2亿元经过霍某的运作,被套取并中饱私囊,仅霍某就从中获得了近1.5亿元的非法利益,平均每天进账5万元,相当于一名普通公职人员一年的工资。
“以义择友,乃君子之交;以利结友,则小人之交。”张忠明表示,林晓轩正是因为不慎思、不明辨,失去了底线,失去了防线,一步步走上了权钱交易的不归路。
五组证据清晰完整
林晓轩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通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辽市检察院于2018年5月2日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通辽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明率领公诉团队全程办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审查证据卷宗73册,光盘23张。在起诉书制作过程中,仔细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详实叙写案件事实、规范列明证据种类及名称、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在庭审阶段,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案件来源、强制措施及主体身份利用职权便利谋利事项证据、收受贿赂款证据、行贿来源及受贿款去向证据、量刑等五组综合证据,立体清晰完整地证实被告人林晓轩构成受贿罪,达到了庭审效果。张忠明发表公诉意见,从被告人林晓轩犯罪构成、犯罪特点、犯罪成因、犯罪影响以及应负法律责任等方面充分指控林晓轩的犯罪行为。张忠明认为:“通过起诉书及卷内证据看,林晓轩收受金额逐步加大,从单笔几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他仍不收敛不收手。”
“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被告人林晓轩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其当庭的供述及悔罪表现,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公诉人在庭审最后表示。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