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 下月起14岁以下残疾儿童可申请补助

东南早报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向全省印发,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150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18000元。

《办法》明确,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办法》规定,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有条件的市、县(区)

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办法》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省级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不超过6万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康复救助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记者赖劲松)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