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方远程庭审第一案启幕 “足不出院”公诉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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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方远程庭审第一案启幕“足不出院”公诉杀人案

7月4日,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在远程出庭功能室公诉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 河南省检察院供图 摄

中新网郑州7月5日电(记者 刘鹏 通讯员 张海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继6月14日启用远程提审系统后,该院智慧检务建设再度发力,7月4日,检察官“足不出院”完成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的“出庭”工作。这是河南省检察院远程庭审第一案,也标志着该院远程庭审系统正式启幕上线。

“现在开庭。”随着主审法官敲响法槌,楚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中,一切都按照法律程序依次进行,唯一不同的是,出庭的检察官没有出现在法庭现场,而是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履职。

图为网上庭审现场。 河南省检察院供图 摄

图为网上庭审现场。 河南省检察院供图 摄

远程视频庭审,是指由法官在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公诉人(检察员)在人民检察院远程出庭室、律师在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或律师事务所远程出庭室)、被告人在看守所远程讯问室(或人民法院远程庭审室),通过网络视频完成审判工作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庭审模式。高清的音频,高清的图像,同步的传输……远程庭审现场处处体现着科技元素。

谈及这次形式特别的“出庭”,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该案检察官付明说,最直观的感受是“变与不变”。变化的是空间,不变的是法律程序。远程庭审中,检察官虽然与法官、被告人不在同一空间里,但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的严肃性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变化的是时间,不变的是法律责任。远程庭审省去了路途奔波时间,办案周期相应缩短,但便捷绝不等于减分,检察官的法律责任是不变的。整个庭审过程电子留档,也对检察官公正执法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变化的是技术,不变的是法律监督。以前在庭审中较多运用现场示证,而现在运用电子示证,示证效果更加明显,但无论采取何种示证方式,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没有改变。

河南省检察院信息化管理处处长韩振标介绍说,远程庭审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可以大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更在于其可以通过电子示证方式,直观反映案件证据体系,有利于保证庭审质证效果。同时,因其运用远程信息支持技术,可以实现庭外指挥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发问题,强化出庭检察员法律监督职能。

“远程庭审区别于传统庭审,其全程留痕的特点也为及时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提供了平台,为进一步推行规范司法、阳光司法、人文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杨告诉记者,目前,在符合远程庭审条件的情况下,郑州市金水区、新乡市辉县等检察院已初步实现了“远程庭审为原则,非远程庭审为补充”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当日的庭审现场,河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效录,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保钢走进远程庭审室现场观摩,并于召集信息化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现场协调会,就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检察工作网“三远一网”建设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