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一起同居在女方家,因感情难以为继,最终走向分手。这时,女方要求男方付房租,男方则要求女方还他已帮忙支付的房子按揭款,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如此场景,想来滑稽,但确确实实发生在了我们身边。
5月底,一对怒气冲冲的男女来到灌口司法所,请求调解员主持他们的“分手大事”。
遇重重矛盾,恋人终分手
阿美,女,丧偶多年;阿明,男,离异多年。2010年,在别人的介绍下,两人一见钟情。相识相恋不久后,阿明住进了阿美的房子里。他们先后开了沙茶面店和茶叶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日子一长,双方性格上的巨大差异显现出来;加之他俩的店铺经营不善,生意最终以亏本收场……种种原因共同作用下,阿美和阿明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的埋怨、争吵后,最终,他们做出了分手的决定。
但是,分手其实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他们之所以会到灌口司法所,为的正是这“分手大事”。
调解员面前,他俩吵不停
在灌口司法所,阿美向调解员表示,自己真的很委屈,“这么多年真心对他,吃住都在我家,结果换来这样的下场”。说着说着,阿美越来越激动,眼泪不停地掉。她要求,阿明赔偿她精神损失,并支付这几年住在她家的房租。
然而,说起付房租,阿明也来气了。阿明告诉调解员,2014年起,他就帮着阿美付她房子每月的按揭款655元,“平时我俩也是财务独立,不存在谁欠谁的”。于是,阿明要求阿美一次性还清他已支付的房子按揭款27510元。
当着调解员的面,两人越吵越凶,还互相数落对方在平时生活中表现出的各种小毛病。你一言我一语,这场“口水仗”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不过,调解员不乱阵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终于让双方逐渐缓和下来。而目睹耳闻了双方的相处状态,调解员也得出结论:他俩性格差异大,感情难以为继,不能劝和,只能劝分。
按揭款要还,房租也要付
在确认双方认定要分手后,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经查,阿美和阿明共同生活了8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根据法律,双方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认为,双方存在的主要是财产纠纷,“综合各方面判断,无法认定谁是侵害方、谁是受害方。你俩自愿一起生活,也不存在暴力侵害等情况。所以,主张精神损失没有依据”。
最后,针对双方提出的租金、按揭款等问题,调解员运用心理学知识,分别对他们进行耐心劝导,用心化解双方心里疙瘩,希望双方能好聚好散。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劝解,双方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友好的氛围下签订了和解协议。阿美一次性退还给阿明帮助缴交的部分商品房按揭款,阿明也相应承担了部分房租费,多年恩怨一朝得以化解。(海西晨报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杜朝庭林以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