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破坏耕地租给他人 男子复垦仍要获刑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张兴裕
违反狩猎法规 架网俘鸟24只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有人老是打动物的主意。
被告人谢某生于2017年1月至5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安溪县城厢镇南坪村自家的菜园和茶园内,擅自架设鸟网捕获野生鸟类24只。此外,谢某生于2017年5月3日,在安溪华侨职校往城厢镇路英村的路上,向他人购买野生鸟类7只。经鉴定:7只鸟类中有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俗称“猫头鹰”)。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一只,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谢某生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一审对谢某生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破坏耕地20余亩 租给驾校使用
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耕地少。然而,被告人黄某职为了一己之私,破坏耕地20多亩,改造后租给他人经营驾校。
2015年6月间,黄某职向南安市丰州镇丰州村顶堡20多户村民租用该村的一处土地,后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平整,建设钢结构固定建筑物和铺设水泥路面,并于2015年9月底建成汽车训练场租给一驾校经营使用。
2016年5月9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技术人员对涉案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和耕地破坏情况调查,并出具鉴定意见:该宗地涉及占用耕地22.01亩,其中基本农田20.55亩,一般耕地1.46亩。占用的基本农田中,简易房和水泥平整占用面积15.47亩,达到耕地严重破坏程度;绿化带占用面积5.08亩,未达到耕地严重破坏程度。占用的1.46亩一般耕地均已水泥平整,达到耕地严重破坏程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职对涉案耕地进行复垦,并申请验收,且获得认可。此外,他自愿向法院预缴罚金5万元。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一审判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加工厂噪声污染 被判赔精神损失费
人生活在噪声中,总是很难受的。遇到这种情况,你会如何处理?永春县人颜先生打起了维权官司,并获赔2000元精神损失费。
2015年11月13日,颜某川在永春县石鼓镇开了家不锈钢店,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加工。生产期间,颜先生认为颜某川在不锈钢加工时,不锈钢切割、打磨、敲打、钻孔、焊接等行为,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生活,并向永春县环保局投诉。后来,颜某川注销了不锈钢店,但不时仍有噪音,颜先生以颜某川无视永春县环保局禁止生产处理决定,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颜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令他败诉。颜先生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颜某川不能举证证明其进行不锈钢加工的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法院审理后遂依法改判颜某川不锈钢加工行为存在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颜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官介绍,二审法院通过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认定颜某川的噪声污染行为存在,并判令其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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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7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琴污染环境案;案例二:陈某超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案例三:庄某冰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例四:杨某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案例五: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泉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六:公益诉讼人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陈某河、晋江某塑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案例七: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南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