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新闻网5月14日讯 “我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通过从事交通劝导,我更加意识到文明出行和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切身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在晋江市新华街,刚刚从事完社会服务的陈某道出了内心感悟。
为深化认罪悔罪效果,晋江检察院全国首创轻刑案件从事社会服务适用不起诉机制,该机制已纳入2018年度晋江政法委社会治理社会化创新项目。
陈某就是通过从事社会服务获得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之一。今年1月底,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低速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车辆左前部碰撞未靠路边的行人吕某,并将其碾轧,造成吕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某主动报警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晋江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完陈某的案情后,对他启动实行从事社会服务适用不起诉机制。
随后,陈某在新华街从事交通疏导、劝导和宣传,包括帮助老弱肢残人士过马路、参与高峰期交通疏导和学校路口交通劝导、参加交通文明劝导知识培训等。经过为期9天41小时的社会服务,通过社会考察评估机构的综合考评合格,经审查研究,晋江检察院最终对陈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通过从事助老、助孤、助残、维持交通秩序等社会服务,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进而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晋江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许新报说。
晋江检察院检察长甘泽阳介绍,今年2月份,该院联合晋江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晋江市公安局、共青团晋江市委员会出台《关于轻刑案件实行从事社会服务适用不起诉的实施办法(试行)》。
据悉,该机制适用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案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在15天内完成至少40小时或60小时的社会服务,每天累计从事社会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检察官不定期进行巡查,了解其悔罪表现,避免“虚假服务”和“以钱代劳”。
为确保审查的中立性,晋江检察院还邀请社会考察评估机构,对参与社会服务的对象进行考评,形成“检察机关指派、社会服务机构考察评估”的模式。在考察过程中,实行“积分制”原则,并对服务时间不符合、迟到早退两次及无故拒绝等情况“一票否决”。
“这个机制非常好,让犯罪嫌疑人深刻悔悟自己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同时了解到因为自己的行为应该受到的惩罚及教育。”晋江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_黄伟强)
机制适用的案件
故意伤害罪案,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系初犯、偶犯,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切实履行;交通肇事案,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双方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但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恶劣情节的除外;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汽车,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醉酒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下,但具有相关规定中认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