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泉州晚报

市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泸州老窖公司起诉我市87家超市

核心提示

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知名企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因商标被侵权,将泉州87家中小型超市起诉到法院的案例榜上有名。□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郑荧莹 洪颍雅

案例一 泸州老窖商标被侵权 起诉87家超市

泸州老窖拥有自己的商标,每年投入市场的品牌宣传推广费高达数亿元,并设立成员70余名的专业打假部门。该公司发现,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多起未经泸州老窖许可使用前述商标图案,销售假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品牌白酒的侵权行为。其中一被告系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某食杂店。

据悉,目前泉州地区两级法院已受理泸州老窖提起的该类诉讼87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泸州老窖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相关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白酒商品与原告的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该白酒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系列案中各个案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不等。

案例二 擅自销售相似美术作品 侵犯作品发行权

原告泉州丰泽正月娇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月娇)的员工阮先生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动物磁铁A-4”,正月娇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该美术作品是以一只小黄狗的头部正面形象作为题材的作品。去年4月12日,正月娇通过公证机关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平台被告柯某经营的“尚品爱购网”店铺中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柯某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对外发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淘宝明知被告柯某侵权,却仍然允许侵权产品在其网上销售,系与被告柯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之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信息,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与柯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了原告对淘宝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利用原雇主字号创办竞争企业 涉不正当竞争

邱某离开原公司后,利用原雇主字号创办竞争企业,并进行虚假宣传,因此被判不正当竞争,得赔偿原雇主5万元。

原告国信咨询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8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企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被告邱某于2012年就职于原告国信咨询公司,2016年离职。

2015年3月,邱某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了被告国信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等。2015年7月,原告与晋江市人才办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约定晋江市人才办委托国信咨询公司在晋江开展为期3个月的智造人才培训班。同月,国信人力资源公司与泉州卡奴公司签订《智造人才精细化高管培训班合约》一份,在合同中,被告将公司地址标注为原告经营场所,且合同内容与原告以上协议如出一辙,该公司向被告支付合同款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该行为不当占用了原告为宣传企业及其服务已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观上攀附原告的企业知名度明显,客观上亦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使原告已经获得或可能继续获得潜在的商业利益丧失,同时亦会对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告产生排斥竞争的不利后果,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其他典型案例

1.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获赔8000万元。

2.据荷兰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诉施某甲、施某乙、泉州亿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获赔25万元。

3.原告连某与被告福建省德化济发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老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被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5.原告晋江市瑞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YKK株式会社不服专利行政管理——行政裁决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6.原告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夏浪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夏浪公司、华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新华都公司因提供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7.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双处罚。被告单位某纸制品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