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私存17千克火药 南安男子获刑10年

海丝商报

南安很多地方的祭祀或者丧葬礼仪中需要“放炮”,这就需要大量的“硝药”(火药的俗称),但很多人不知道,在没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买卖、储存“硝药”是犯法的。

南安罗东42岁的黄某阳,因家中储存17千克火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鞋柜底下藏17千克黑火药

2017年4月,溪东边防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家中储藏了很多火药。接到线索后,民警来到黄某阳家中,在他家大门后的鞋柜底下找到一大袋疑似火药的物质。

经称量,这袋疑似火药的粉末总重量足足有17千克。后经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漳州站的鉴定,该物质具有爆炸威力,属爆炸危险品。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鉴定,该物质属于黑火药爆炸危险品。

据民警介绍,黄某阳家附近有五六户民居,离他家30米左右还有一所小学,如果这些火药爆炸,后果很难预料。

那么,这么多的黑火药从何而来?

黄某阳表示,这些是他在2014年年底,整理父亲黄某记遗物时发现的,当时他也没去管它,这些黑火药一直留在父亲生前居住的平房里,直到2017年4月才搬到自己家中存放,当时他想如果有人要买,他就将它们卖掉。

至于黄某阳的父亲为何有这些火药?有村民表示,黄某记生前是村里“放炮”的义工,村里的一些祠庙祭祀、丧葬礼仪会用土枪“放炮”,而这些“硝药”就是“放炮”的原料。

2013年正月村里要举行以藏祭祀游香的民俗活动,需要预备15千克左右的“硝药”,祠庙就交代黄某记预先准备。2012年农历十一月初,黄某记就备齐“硝药”,就存放在他家中。不料当月月底,他就因病去世。“硝药”也就一直遗留在他家中。

据黄某阳表示,他刚开始确实不知道私藏这些“硝药”是犯法的。

储存5千克以上为“情节严重”

法官告诉记者,在生产中需要用到火药,要事先取得相关许可,类似案件中因民俗活动买卖、储存火药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1千克以上,就可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可定性为“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5千克以上,就可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黄某阳非法储存黑火药17千克,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