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下发通知幼儿园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收费

泉州晚报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物价局了解到,该局与泉州市教育局本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泉价〔2018〕43号),其中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收取费用。

据了解,《通知》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费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其中特别强调,各类学校不得超出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或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各类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以外,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同时,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更新相关收费信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今后,泉州将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将规范学校收费作为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各地价格、教育部门应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学校一线了解学校收费情况,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违规收费行为。(记者李菁)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