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身份证办银行卡卖给诈骗团伙
永春抓获一个涉嫌贩卖银行卡团伙,成员9人获利10多万元
电信诈骗团伙骗钱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往往会把钱转到第三方的账户里,然后再分几次转进自己的口袋里。这当中,就有人盯上了“第三方账户”的生意,专门为诈骗团伙提供账户。
日前,永春县公安局联合浙江普陀警方,在永春、南安、晋江等地抓获了一个9人团伙,他们通过在农村、工厂等地以各种理由“租借”别人的真实身份证,然后用这些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网银U盾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之后成套卖给电信诈骗团伙,从中获利10多万元。■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颜伟国 文\图
团伙利用别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
向别人“租借”身份证 为诈骗团伙办理“四件套”
今年3月中旬,永春警方接到浙江普陀警方的通报,普陀警方在海南抓获一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发现有多名永春籍犯罪嫌疑人参与其中。
永春警方接到案情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并联合普陀警方展开专案侦查。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伙人有9人,他们大多是相熟之人,有的甚至是夫妻关系。他们会深入农村、工厂,或者在网上以各种理由向老人、打工者借用或者以50元、100元的低价“租金”租用他们的真实身份证。借到身份证后,再到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网银U盾,以及与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全部办理妥当后,再通过网络将这“四件套”成套卖给电信诈骗团伙。据了解,9人一共办理“四件套”约50套,从中获利10多万元。
身份证不得外借 银行卡买卖是犯罪
经过前期侦查和部署,3月28日凌晨,永春警方和浙江普陀警方联合统一开展抓捕行动,在永春坑仔口、南安、晋江等地抓获方某、康某、陈某等9人,9人中有8人是永春人,1人为南安人,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去年以来,该团伙持他们“租借”来的身份证件,流窜于多个省市,寻找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等“四件套”,再将这些“四件套”通过网上卖给电信诈骗团伙,供他们用于转账。
目前,9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警方提醒,身份证是个人身份的证明,涉及许多隐私和其他证件安全,不可随意借给他人。另外,银行卡买卖也是犯罪行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转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买卖银行卡过程中可能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因此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