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公公打儿媳 拉偏架丈夫也担责
本报讯(记者刘苏雅)因家庭琐事,公公与儿媳王女士发生冲突,丈夫在拉架中反而使王女士不能反抗,最终导致王女士受轻微伤。经法院审理,王女士的公公和丈夫需共同担责九成,赔偿2.7万余元。
王女士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2016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随后不久,王女士便搬到了张先生的父母家居住。
2016年10月29日,由于认为自己现在居住的房间格局不好,王女士经与张先生商量,决定和公公婆婆互换房间。但对于房间内沙发如何搬动的问题,小两口发生了争吵。后来冲突升级,张先生的父亲也参与了肢体冲突。
对冲突的过程,王女士和张先生有着不同的描述。在事后的警方笔录中,王女士称公公遛弯回家后得知二人吵架,便用皮带抽打王女士,还咬了她的手指。王先生则是用拳头殴打,但打得并不重。她也想还手,但打不过二人。而张先生表示,肢体冲突是王女士先发起的,他在二人争吵后,已经安排母亲去亲戚家居住,自己与父亲在同一屋内休息,安排王女士独自一屋,想让王女士冷静一下。但凌晨2点,王女士突然又要求立刻互换房间,便用杯子砸到了张先生父亲的后脑勺,这才导致了冲突。
经诊断,冲突导致王女士一颗牙缺失,一颗牙震荡,双手皮肤破损,法医认定伤情为轻微伤。张先生称,其父亲脸部也被王女士咬伤,双方对此事都有责任。于是王女士将丈夫和公公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父亲导致王女士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张先生在拉架中控制了王女士,帮助张先生父亲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和父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先生及父亲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双方应各担50%的责任,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事件的起因与发展过程中,王女士亦有一定责任,故改判王女士承担10%的民事责任,张先生及父亲承担90%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