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向申请人发放监护权证明书。 吴磊 摄
哥哥申请做患病妹妹监护人 江苏法院为其解决“我是谁”尴尬
中新网南京3月9日电 (朱志庚 吴磊)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的妹妹单身无子女,王先生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3月8日,江苏省高院和省妇联共同发布2017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徐州铜山区法院办理的该起“监护权证明书彰显司法温情”一案入选。
王女士今年47岁,早在1992年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上班和生活。2014年底,王女士又不幸患上严重的格林巴利综合症,导致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单身无子女,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王女士一直由三个哥哥和一个姐姐照顾,其中,又数二哥王先生对妹妹的照顾最多。
王女士原是一名公职人员,病退后仍有工资收入。麻烦的是,王先生为妹妹办理取工资等个人事务时,陷入了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由于妹妹无法表达个人意志,王先生经常需要跑好几趟,准备好繁琐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才能办结相关业务。对此,王先生苦不堪言。
为了更方便、更细致地照顾妹妹,在征得其他几个兄妹的同意后,2017年9月,王先生诉至铜山法院,申请法院认定妹妹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受理此案后,铜山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最终,法院认为,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二十多年,现已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治疗,目前仍存在精神分裂状态和四肢瘫痪情形。受其精神症状影响,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结合鉴定结论、庭审情况及现场观察情况,应认定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王女士的生活现状和长期以来亲属对其照顾情况,结合其他近亲属意见,王先生作为监护人能够使其得到更好的照顾。遂于2017年12月判决宣告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先生为王女士的监护人,并向王先生出具了监护权证明书。
3月9日上午,作为本案承办法官,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马秀丽向媒体介绍,该证明书与离婚证明书类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制作和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这一举措,化解了当事人的尴尬,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马秀丽说,证明书采用加厚特殊纸张制作而成,类似工作证件,上面仅载明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当事人持监护权证明书,在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无需向相关单位再行提供判决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