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2018年2月12日,“唐山见义勇为小伙被索赔60万”案件一审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案件原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8日作出的民事终审裁定书显示,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图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记者约图
2017年1月9日,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时,张站上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
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索赔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上午,案件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2月28日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3月1日上午,案件被上诉人朱振彪的代理律师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方撤诉,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