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处长为自己公司拉生意 借拍宣传片套150余万

新京报

为自己公司拉“生意” 一处长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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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北京伊禾雅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但由白某实际控制。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图

曾任北京市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北京非物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白某,因贪污150余万元,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新京报记者昨日获悉,一审宣判后白某曾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过程中撤诉,该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据判决书显示,白某出资30万成立公司,但并不亲自出面运作,而是安排嫂子和其他亲属在公司任职,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公司承揽非遗宣传片的拍摄工作,将150余万元拍摄经费据为己用。

处长出资开公司 成员皆亲属

50岁的白某硕士研究生文化,起诉书显示,她曾任北京市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正处级)。

北京市海淀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起,白某先后担任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简称文艺活动中心)副主任、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简称非遗保护中心)主任。北京伊禾雅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伊禾雅泰公司)于2005年由白某实际出资成立,并由她实际控制。

白某供述称,作为伊禾雅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她拿出了30万元注册资金,同时让其二嫂鲍某做伊禾雅泰公司财务人员。鲍某的证言显示,白某提议成立伊禾雅泰公司时,就提出利用其在北京市文化局的关系赚钱,但其身份不方便成立公司。

“我负责会计和出纳的工作,管理账目、跑手续,每月从公司领取几千元固定工资”,鲍某称,她利用自己母亲刘某和弟妹王某的名义注册公司,后变更为刘某一个人作股东、丈夫为监事,除她以外的亲属均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从公司领钱,该公司一直白某掌管。

借拍宣传片“套”走150余万

据指控,2008年9月,白某在担任文艺活动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与文艺活动中心签订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片拍摄协议书,并使用文艺活动中心公款人民币150万元支付给伊禾雅泰公司,后将其中的钱款人民币139万余元占为己有。

2013年6月,白某在担任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非遗保护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伊禾雅泰公司与非遗保护中心签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片拍摄协议,并使用非遗保护中心公款人民币15万余元支付给伊禾雅泰公司,事后未实际拍摄专题片,白某将上述钱款占为己有。

综上,白某被控贪污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2016年,北京市纪委在掌握白某涉嫌严重违纪具体问题后对其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后于去年3月15日将白某移送检察机关。

法院认定构成贪污判刑3年半

在庭审过程中,白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伊禾雅泰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支付职工工资等经营费用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此外,辩护人认为白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申请法院向市纪委核实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对白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关于白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伊禾雅泰公司的相关经营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伊禾雅泰公司与文艺活动中心签订宣传推广协议后,收到文艺活动中心支付的宣传片制作费150万元;伊禾雅泰公司在筹划拍摄《京剧》一片的过程中,前期实际支出制作费、劳务费等共计106989.88元,但后续未再进行宣传片的制作;因上述支出与宣传片制作直接相关、属于为制作宣传片实际支出的成本,公诉机关在指控贪污数额时已将相应数额予以扣减。

白某及其辩护人所称伊禾雅泰公司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一方面与涉案宣传片制作项目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证据显示,白某与鲍某二人长期通过虚设支出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套现后归个人占有使用;因此,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所提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查明,白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即返回单位的行为系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北京市纪委在白某到案前已经掌握了其涉嫌贪污的具体犯罪线索,白某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纪委工作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白玉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纪检机关正在审查,但尚未查证属实、亦未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白玉清的上述行为尚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条件。因此,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白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白某后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撤诉,目前该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 案情

为给公司承接项目向单位提议立项

白某表示,自己在担任文艺中心副主任和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期间给伊禾雅泰公司承接项目,2008年,她给了伊禾雅泰公司一个非遗宣传推广片合同,共有6个项目(六集),分别为:《京剧》、《围棋》、《烤鸭》、《金漆镶嵌》、《四合院》、《抖空竹》,每集费用25万元,总共150万元。

该项目由白某向单位提议,经会议讨论及当时非遗保护中心主任同意后,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

此后单位财务给白某开了150万元的支票,白某通过鲍某采用虚报劳务费、给鲍某发票等方式将这笔150万元倒出并用作个人使用,其中,57万余元由鲍某帮白某付了购房款,每月给白某银行卡打劳务费共计30万元左右,还有部分是鲍某先转给他人后再转给白某。

2013年,非遗保护中心和伊禾雅泰公司签订了非遗宣传片项目,总金额15万余元,这些钱鲍某以现金方式分几次给了白某。上述两个项目均全款拨付伊禾雅泰公司,两笔钱都是财政的专项经费,但片子最终没有制作。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