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孔某原是荔城区某城镇供销社下岗人员。2017年2月,孔某为了办理2017年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续,向荔城区某供销社提出要求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上盖章,但因孔某是从外单位迁入,该供销社未查询到其档案,故而拒绝盖章。后来孔某无意间看到路边电线杆上的小广告,于是电话联系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伪造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供销合作社”“莆田市荔城区某城镇供销合作社”两枚印章,并支付100元人民币,后使用该伪造印章加盖于所需的证明中。
2017年2月20日,孔某向涵江区相关部门递交了相关申报材料,经过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发现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两枚印章均系伪造。案发后,孔某于同年6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伙同他人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孔某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