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伤数月后意外猝死 公司要不要担责?

海峡导报

雇员工伤数月后意外猝死 公司要不要担责?

员工在工作时受伤,时隔数月后在出租屋中猝死,公司要不要赔?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猝死和工伤有关系吗?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死者家属和公司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家属起诉认为,猝死系工伤导致,因此公司应当支付66.6万元赔偿金。但公司却认为,该员工在工伤之后已经治愈出院,其数月后死亡并非因工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工伤休息期间,员工猝死出租屋

这名不幸的员工姓丰,原本是厦门一家机械公司的操作员。2016年4月,小丰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致脾脏破裂、多处肋骨骨折,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同年5月,小丰出院,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小丰“病情情况”为“治愈”,“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体检未见明显异常,伤口愈合良好,左上肢末梢感觉、运动良好”。

两个月后,小丰被人发现死在了出租屋内。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小丰死后,家属将其尸体火化,未对死因进行鉴定。

随后,机械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小丰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小丰2016年4月的受伤确认为工伤。

家属索赔66.6万,谁来担责?

2017年1月,小丰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6.6万元。

当时,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小丰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驳回了其他的仲裁请求。小丰家属对仲裁裁决不服,为此又起诉到集美区法院。

小丰家属认为,小丰的工伤认定在2016年9月作出,但小丰已于7月死亡。由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小丰的工伤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进行评定,小丰系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所以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机械公司则认为,医院的《出院记录》说明,小丰在出院时伤情已经基本恢复。小丰治愈出院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小丰去世后,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证明了小丰的死亡并非因受伤引起,公司不应赔偿。

法官促成调解,公司补偿15万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小丰家属并无证据证明小丰的死因与工伤有直接关系,而小丰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对其死因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小丰家属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小丰确实发生了工伤,而又因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小丰连工伤赔偿也未能获得,这对于小丰家属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小丰家属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而公司也同意对小丰家属进行一定补偿。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向小丰家属支付补偿款15万元,小丰家属则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要不要赔?

近年来,员工猝死的案例屡有发生,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案件首先要对职工的死因进行认定,即是否是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如果确实是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则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外,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留存。例如本案中,小丰家属未能将尸体保留以进行死因鉴定,导致其难以举证证明小丰的死亡与工伤之间存在关联性。

相关案例

违法转包,工人摔残谁赔?

建筑公司违法转包,泥水工人摔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此前,集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为,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应对泥水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场官司与违法转包有关。2015年4月,建筑公司与包工头老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老陈分包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楼处装修项目中的木工、泥水工和水电工项目,工人由老陈雇佣。

受伤的阿强是一名泥水工,他是被老陈雇佣至该装修项目中做工。当时,老陈与阿强口头约定,由老陈每日支付300元工资,并接受老陈的管理。不料,阿强到工地不久,就在一次作业中从脚手架摔下,摔伤了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阿强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陈,是由老陈招用,由老陈发放工资。因为老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属违法转包,应对阿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建筑公司与泥水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对泥水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对此,承办法官提醒,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针对实践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发包的乱象,防止用人单位将风险转嫁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的救济措施,用以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

律师说法

“3问”工伤索赔

没签合同工伤如何索赔?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陈绿祥律师:不管上班几天,也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认定为工伤,即使单位未为员工缴交社保费,也可要求单位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先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如用人单位不配合,建议收集证据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计算相关损失,最后依法找社保机构报销相关费用或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工友不作证工伤咋举证?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芬嫘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可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承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厂证明等都可作为证据;二是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根据规定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工伤发生的过程。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有没时间限制?

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黎晖律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