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方案2018年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开始 打破终身制

泉州晚报

《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教师资格打破“终身制”——

泉州网1月26日讯(记者 陈丽萍 通讯员 林美环)中小学教师资格将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教师资格打破“终身制”。日前出台的《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为稳步推进泉州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省教育厅工作部署,从2018年起,全市开展首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将于2020年底前覆盖规定的所有范围。

今年起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开始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机构向学校所在区域的鲤城区、丰泽区等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泉州开发区有关学校可委托鲤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方案提出的初步时间安排及注册对象详见表格)

考虑到各地教师队伍人数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对时间安排自行作出调整。此外,洛江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单位已于2016年完成首次定期注册工作,可按照相关规定范围全面实施定期注册。

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教育工作

该方案规定了中小学教师满足首次注册合格和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学教师暂缓注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所持证书与任教学段、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或持有多本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按如下办法注册: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相应学段或岗位任教,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给予暂缓注册;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定期注册应提交哪些材料

据了解,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将分为宣传学习阶段(1-2月)、准备阶段(1-6月)、注册申报阶段(9-10月)、注册确认阶段(10-11月)和注册认定阶段(11月—2019年2月)。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4)任教学校出具师德表现证明;(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方案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教师资格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