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工地内小水塘溺亡,家属将与该地块有关的单位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湖里法院作出判决。
2014年8月25日,王某被发现溺死于翔安区新店镇某处的小水塘中。该水塘不在其工作的工地内,也并非其上下班必须经过的地方。悲剧发生后,王某家属将事发地块的开发商、管理者告上了法院。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对于溺水危险性应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性,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现场照片,水塘附近有王某的蓝色外套。王某在溺水前将上衣脱掉,表明其并非经过水塘时不慎溺水。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载明,王某生前曾扬言要自杀。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地块管理单位无须承担责任。事发水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险性,地块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危险义务,在管理上有瑕疵,酌定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