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水费的友情提示

泉州晚报

为确保广大用水户“清清楚楚消费,明明白白缴费”,我司现友情提示如下: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162-2009)规定,口径为15~25mm的计量水表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到期应予更换。为此,我司历年来依法依规先后多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水表供应厂家,批量采购口径为15~25mm水表,并免费为用水户进行水表周期更换。所采购水表均为旋翼式机械水表,水表合格率、精准度均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2、根据《泉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6〕128号)文件要求,泉州市区自来水价格和阶梯计量方式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调整,其中居民阶梯水价比例由1:1.5:2调整为1:1.5:3,具体为:

(1)第一阶梯20 M3以内:1.95元/吨;

(2)第二阶梯21—30 M3:2.93元/吨;

(3)第三阶梯31 M3以上:5.85元/吨。

另外,水费总额中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费和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费0.95元/吨,垃圾处理费有物业的用水户9.5元/月/户,无物业的用水户15元/月/户。

因此,我司提醒广大用水户树立节约用水意识,合理调整用水方式和习惯,适时检查家中马桶、水龙头、净水器等用水器具,排除自家供水管道和用水器具存在渗漏或滴水现象,避免产生高额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