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今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新的《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在食盐销售方面,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还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