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维持原判 三人一审获刑

新京报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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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官微发布“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结果。

■ “‘上海垃圾偷倒太湖’背后的治理难题”追踪

曾经广受关注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新京报2016年7月29日报道)二审近日宣判。最高检官方微博昨日发布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三名涉案人员上诉,维持原判。在此前的一审中,三人因污染环境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4年半至5年半不等。

上海垃圾倾倒太湖 三人一审获刑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7月1日,有群众举报称,8艘运送疑似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船只,停靠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码头,欲向该所废弃的宕口堤岸上倾倒。苏州市公安局通报,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发,该所废弃宕口已被倾倒垃圾12000吨。

苏州警方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王菊明、陆小弟两人,在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绿化土施工期间,获得孙秋林的虚构承诺,其称可以承揽戒毒所内的一个填埋工程,并以需向戒毒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二人25万元。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任何填土协议的情况下,为赚取每吨约7至10元的垃圾处置费,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这些垃圾多为来自上海的生活垃圾。

2017年10月31日,苏州市姑苏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至案发时,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姑苏法院据此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审争议围绕六焦点

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称,这起案件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检称,二审中,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是否应当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水质标准,作为判断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挥发酚超标的依据,是否应当认定涉案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废物”等六个争议焦点进行逐一答辩。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