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判犯医疗事故罪的妇产科医生:我可能经验不足,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
漫长的六年煎熬过后,李建雪等来的,却是一份一审有罪的判决。
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六年前,产妇陈芬在她的值班时段死亡。12月4日,一审法院对李建雪作出“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决。李建雪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她说,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6年时间过去了,李建雪等来的一审结果是,她成了那个“获罪”的医生。
12月19日,李建雪接受红星新闻采访。
这是发生在李建雪手上的第一起死亡事件,“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说,患者不幸死去,她对此深感无力,这些年她总在想,“为什么六年前那个晚上,没能把那个产妇救回来?”
来了位“一般”病人
新旧年之交的福州,一场寒潮来袭。2011年一份当地报纸的最后一期记载,那些天,大气层极不稳定,冰雹雷电齐下,当日最低气温为2°,并将持续走低。
28岁的陈芬怀孕39周多了,2011年12月29日是她的预产期。
她选择到长乐市医院分娩,这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陈芬的一位朋友在这家医院当药剂师。
陈芬。图据东方卫视
妇产科分门诊、产科、妇科三个病区,这里有三线医生两人,二线医生有6人,一线医生15人。其分工结构为:日常工作由一线医生处理,晚间值班时,产科和妇科各配备一名一线医生,但共用一名二线医生,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三线医生。
12月28日下午3时,陈芬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把她安排在妇产科三楼的1号病床。
当天的值班医生,是2010年聘用到此的吴晓红。吴晓红于1999年获得职业医师资格,职称为住院医师,上班时间为28日上午8时至29日8时。
医院实施首诊医生负责制,即病人的化验等检查结果,由首诊医生负责跟踪,手术、新入院、危重三种住院病人,在换班阶段需要重点交接。吴晓红由此成了陈芬的首诊医生。
在判决所引用的一份证词中,吴晓红称,28日下午,她打电话通知陈芬回医院,问陈芬有无何种病史,“她说没有”。在常规体格检查中,她也未发现陈芬有明显异常。
吴晓红交代陈芬,“要住在医院,不要随意离开病房”,但陈芬入院后自行离开。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陈芬的父亲陈仕是长乐地区知名的纺织商人,陈芬在父亲的公司里分管财务。
29日上午,陈芬入院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检查。吴晓红实际下班时间是29日10时30分前后,她下班时,陈芬的各项化验结果尚未作出。她没有继续跟踪化验结果,也没交代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
做完检查后,陈芬离院再次回家,直到31日下午两点,她因腹部疼痛返院待产。
整个妇产科都把她视作“一般病人”。
陈芬。图据东方卫视
不正常的大出血
相继交接工作的一线医生分别是周岚(29日-30日)、刘洁(30日-31日)、李建雪(31日-1日)。
至于陈芬的化验结果,周岚、刘洁、李建雪三人均称,前一班值班医生“没交接”。
李建雪是在31日上午8点到岗的,她将整整工作24小时。如今回想,当时她认为“那不过是个普通工作日”。
交接班完成后,她和二线医生王春兰一起巡视病房。她查看护士的登记表,发现一个名叫陈芬的孕产妇已不在病房多日。
综合判决书中多名医护人员的说法,一名排除在危重等三种特殊情况之外、名字未登记在医院长乐市医院《临床值班医师交接班记录》上的孕产妇回了家,在当时很正常。
交接班记录并未将陈芬当成特殊患者记录在册
下午两点,陈芬回到病房,无人向李建雪报告,护士按一般病人处理,做了各种检查。
胎心,正常。
血压,正常。
脉搏,正常。
18时,陈芬肚子疼,被送到二楼产房。一名助产师做了宫口检查,告诉她:“多走走,有助于生产。”
这是一次普通的生产,有助产士在场就够了,无需医生协助。李建雪说,按照科室惯例,因未发现异常,无护士向她报告陈芬去了产房。
21时24分,一名3.5公斤的健康女婴来到人世。
21时30分,胎盘娩出。
接生工作是沈红、林美两名助产士完成的。沈红负责台上,林美负责台下。她们发现,这名产妇的出血量偏多。
沈红给陈芬含了一粒促宫缩的卡孕栓,另一粒塞在阴道后穹隆处。
21时34分,李建雪接到产房护士电话通知说产妇产后出血比较多,立即从三楼赶往二楼产房。监控截图
李建雪赶到产房的时间为21时37分,“这是我首次见到陈芬。”
她口头医嘱“做一级护理、心电监护”等,她发现宫缩欠佳。她要求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等程序统统上。
经上述处理后,李建雪发现陈芬宫缩转好,但仍有活动性出血,随即又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通知其到场抢救。
王春兰赶到产房时,一路静脉输液已建立。她翻看陈芬的病历,找不到分娩前的化验报告。她一边指挥抢救,一边让人去电脑里调报告。
王春兰发现,这份报告的化验指标“存在异常”。
“还不错”的抢救
一级护理是病房等级的最高级别,要求护士在15-30分钟一巡查,更严重的病人会送去ICU。
出血口有两处,分别在会阴左侧切口和阴道右侧后壁。王春兰和李建雪等医生修补了裂伤口,增建了一路静脉输液。
一支促宫缩的欣母沛注入陈芬的身体里。
持续吸氧、急查血常规、凝血四项、备血、按摩子宫等程序统统上。
事发医院妇产科
手术实施了1个小时,大概在23时完成。王春兰目测推算,过去两个小时里,出血量约为1500毫升。
“人体器官脾有大量血窦,在紧急情况下可向其他器官输血。按常规操作,1500ml的出血量,补血800ml就够。”李建雪说。
李建雪开了第一张临床血液申请单,编号为0002007,紧接着另一名产科医生又开了第二张取血通知单。
22时47分和次日凌晨0时8分,检验科医生李汉分两次各发血400ml。当晚该血型的库存仅800ml,李汉叫福州中心血站直接派车送血。
血液库存不足的问题,后存在两种观点:1、院方未及时补充库存,失职;2、陈芬是B型RH阳型血,这不是稀缺血,若是白天,随时可以调,不算大问题。
心跳是由助产士用听诊器听后记录的,后来才按规定贴电极片进行心电图监测。
王春兰术后观察了十几分钟,血已经止住了,心电监护血压脉搏稳定。她叮嘱李建雪和两名助产士“注意观察,有情况随时报告”后,回值班室冲洗。
到凌晨1时,陈芬术后阴道出血量仅10ml,血压正常。1时5分,李建雪发现陈芬尿少,决定静脉推注速尿针剂(呋塞米注射液)20ml。注射后尿量仍未增多,李建雪电话请示王春兰,王春兰让其加快输液,后排尿300ml。
相关证词透露的信息,说明这是一次“还不错”的抢救。王春兰对这个过程做如下描述:下半夜1时多,李建雪用内线电打给我说,病人速尿用完尿不多。我问李建雪病人有无难受,李建雪说没有。我问生命体征怎么样,李建雪说好。
产妇“浑身颤抖”说“冷”
凌晨2点半,李建雪判断,陈芬的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我交代三楼护士注意观察,有情况随时汇报。”
手术后,将产妇从产房送回病房。监控截图
陈芬的婶婶最后时间段进了产房,她看到陈芬“浑身都在颤抖”,跟她讲“我很冷”。“我问医生(后经公安补充侦查,此人实为助产士杨某某),这种情况能不能将人送去病房?医生说没事,血止住了,分娩后的产妇都要送病房。”
陈芬脸色苍白但神志较清楚,她告诉护士:“我脚很麻,肚子很饿。”家属喂她吃了些线面和桂圆汤。
2时35分,陈芬被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陈芬出现烦躁表现。
院方记录显示,此时陈芬的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
后长乐市纪委和长乐市监察局介入调查,其调阅刑侦部门案卷材料作出的《关于对李某雪等14人处理意见的函》详细记录了陈芬的死亡过程,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
但当班护士认为陈芬生命体征仍属正常,仅给予加大吸氧量处理。陈芬喊“冷”,护士认为是产房到病房的温度差导致,或搬动造成。护士未上报,只交代家属注意观察。
3时20分,陈芬“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
过了几分钟,李建雪到达产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陈芬失血过多,从其血管里抽不出血(《处理意见函》称系找不到血管)。
陈芬的妹妹陈燕称,此时家属大喊“救命”,“跪在地上求医生输血。”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
王春兰赶来,看到陈芬“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她通知了三线医生——副院长陈珍。
一名赶过去的内科医生看到,陈芬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他摸不到陈芬的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
静脉推注肾上腺素、进行胸外按压、电除颤刺激等手段都上了,陈芬的心脏没再跳起来。
监护仪显示器上,一条心波直线出现了。
一审被判有罪的医生
由于事发紧急,李建雪和王春兰两名医生披白大褂、光脚丫套拖鞋参与最后的抢救。
陈芬于4时30分钟临床宣布死亡,两名医生被愤怒的家属堵在值班室里不敢作声,最后被赶来的市领导“解救”。
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晓红、王春兰、李建雪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2015年10月13日,此案改变管辖为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年2月16日-17日,此案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李建雪说,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芬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的死是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
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
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场“罪与非罪”的大讨论
2012年5月9日、9月20日,福州市医学会与福建省医学会分别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对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别。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我尽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医生。”
事发地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
12月20日,红星新闻致电陈芬的父亲陈仕,并见了陈芬的丈夫陈伟,但他们并未对此案的一审判决作出评判。在2015年东方卫视的一期节目上,陈仕曾说,他不知道应该追究谁,但要有人“为女儿之死负责”,女儿死在李建雪的值班阶段,故“其他医生都可以原谅,就是不原谅李建雪”。
2015的2月,院方与陈仕等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也是在这一年,媒体报道李建雪案后,立刻引来医疗界、法律界对李建雪“罪与非罪”的大规模讨论。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吴俊此前的观点被引用,吴俊认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看主观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具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确定为犯罪,医务人员无疑会人人自危。
学界的关注和“医疗事故罪”本身难以认定的现状,导致此案迟至今日才做出一审判决。25日,李建雪的辩护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认为,“这是一份折中判决,是权衡各方后的定罪不量刑,但对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决。”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公安部2008年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标准,规定了“严重不负责”的7种情形,分别是: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妇产科医生头上的幽灵
陈芬是从产房搬到病房后,生命体征迅速恶化而死亡的。因未对死者尸检(死者家属和院方均指系对方干扰),陈芬死因至今不明。
那份推迟了两天才被看到的化验报告,其中4项指标存在异常:红细胞挤压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纤维蛋白原5.76g/L。长乐市纪委和长乐市监察局组成的调查组认为,产妇存在血液高凝的潜在风险,尿蛋白3+是一个严重的异常指标。
李建雪向红星新闻解释,第1、2、4项数据较偏高,第3项偏低,但需要进一步检验,才能确认究竟哪个器官出了问题。“只要化验结果有异常就得重视,但这个化验结果,不影响后来的分娩方式。”
后来出庭的专家证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提出,即便了解了化验结果,还是会选择自然分娩。陈敦金曾参与编著《实用助产培训手册》,该书是各医院妇产科操作指南。
福州市医学会7名鉴定专家认为,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福建省医学会的7名鉴定专家则认为,陈芬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
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作出讨论意见的7名专家指出,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医疗界经过长期努力仍不能杜绝。包括陈敦金在内的这7名专家认为,陈芬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今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7世界卫生报告》指出,2015年,全球每天约有830名女性因孕期或产期并发症死亡,其中严重的大出血占比1/4。
“产后出血是妇产科医生头上的幽灵,没人知道它什么时候到来。”邓利强说,在中国,每十万名产妇中就有数人因大出血死亡。
鉴于此案带来的巨大影响,邓利强希望,二审时,此案能公开开庭,让各方探讨李建雪罪与非罪的问题。(文中除李建雪、各律师、专家外,其他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