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在洪泽湖非法采矿牟取暴利 17人均涉案超千万

法制日报

洪泽湖非法采矿案审结52人获刑

觊觎非法采砂牟取暴利多名被告人涉案超千万

“被告人姜小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5万元……”近日,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大法庭上,伴随着法官铿锵有力的声音,一份90多页的判决书宣告备受关注的洪泽湖非法采矿案一审终结,52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在湖区划分势力范围

洪泽湖是中国第四大淡水湖,湖底囤积着淮河千古行流形成的优质黄砂资源。有序开挖沉积湖中的沙矿,才能保障蓄水、行洪和航运安全。

为了保障洪泽湖防洪、供水、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4年8月,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文,将洪泽湖水域列为禁止采砂区域,还延伸到江苏段淮河干流、成子湖、陡湖等水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片区域。2015年下半年,盱眙公安部门经常接到周边群众举报:进入浅水季节的洪泽湖上出现大量采砂船,尤其是到了晚上,水面变得更加“热闹”起来。

这些不法分子将可以养殖、灌溉的洪泽湖划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统一安排人员食宿,有人负责联系采砂船采砂,有人负责编号管理或维修采砂船,有人负责量船、收费,有人负责站岗放哨,还有人去负责寻找非法采砂活动的“保护伞”。

据了解,他们还要求来往的采砂船与拖砂货船必须先到他们那开票交纳费用,再凭票进行采砂,同时规定在夜间作业的船只禁止开灯,并安排专人在夜间进行巡查,对发现未开票而私自采砂的采砂船主强行索要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甚至还发生了因争夺势力范围而导致的命案。

不法团伙被“一锅端”

接到群众举报后,盱眙县公安机关经过近一年侦查,逐步摸清了以姜某等刑满释放人员为团伙的非法采砂、故意伤害等不法事实。

由于此案系严重破坏洪泽湖水域安全、矿产资源安全的水上犯罪重大案件,江苏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2016年江苏省打击环境犯罪“清水蓝天”行动第一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

在掌握不法事实的情况下,盱眙县公安局开始了收网活动。为避免不法分子逃脱,该局采取“定点跟踪、一网打尽”的办法,从各乡镇抽调警力,采取集中抓捕活动,分多个组奔赴浙江、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2人。至此,一个有组织的、在洪泽湖上带有黑恶势力的非法采矿不法团伙被彻底打掉。

用法律保护“碧水蓝天”

此案主要罪名系非法采矿罪,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此类非法采砂的相关人员应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考虑到案件发生在盱眙县,如果将案件移交清江浦区管辖,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形成震慑效果。盱眙县检察院经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将此案指定由盱眙管辖。

“作为一个旅游城市,用法律来保护盱眙的‘碧水蓝天’,是我们司法部门的责任。”担任案件公诉人的盱眙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建文说。

盱眙县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11月22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四项罪名,包括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姜小兵先后与被告人林该盛、谢波、赵家忠等人合作,在明知洪泽湖禁止采砂的情况下,分别组织人员加入,并招募被告人夏广飞、潘付勇等人的采砂船至该水域开采黄砂,组成较为固定的不法组织,人员达到52人。他们不仅统一安排食宿,还分工负责量船、记账、收费、查船、安保等日常管理工作,还派专人负责打探执法部门的工作消息。所采黄砂卖给被告人段昌虎等货船船主,卖砂所得由被告人姜小兵、林该盛、谢波、赵家忠等人按照比例提成后,剩余部分归被告人夏广飞等采砂船船主所有。

据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数超千万元有被告人姜小兵、韦飞,涉案数额约为人民币1251.9084万余元,被告人赵家忠、谢波、高贵金、胡航彬、赵勤、马震、徐明、严万文的涉案数额约为人民币1239.1684万余元,被告人黄琳、郑楼清、叶康、赵忠江、曾明辉、田开峰的涉案数额约为人民币1006.8084万元,被告人李小二涉案数额约为人民币1131.6684万元,其余人员涉案也有几百万元到几万元不等。

庭审中,还查明了被告人姜小兵等人组成的不法组织,通过制定规则、安排专人组成查船组进行巡查,对发现未开票私自采砂的采砂船主强行“罚款”等收取保护费,还通过纠集斗殴的方式控制湖区,形成了一个有52人组成的重大非法采砂团伙。这些来自省内外的成员,大部分人都有犯罪前科,在姜小兵的领导下,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不法团伙。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费尤祥 陈松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