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出台意见 四类“问题房产”有了办证方案

泉州晚报

四类“问题房产”有了办证方案

泉州网12月15日讯(记者 林书修)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从2016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一年多来,中心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扎实推进、逐步规范。不过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遗留不少房产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一久,就变成老百姓心中的“问题房产”。

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范围内,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安置房、政府主导房产、非政府主导房产、自建房等四类“问题房产”,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办证方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处理意见在一些原则性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后续还将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安置房

关于安置房办证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历年来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各类拆迁安置房,由于政府或部门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处理方法如下。

安置房首次登记:函告后先行办理欠缴税费可后续催办

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原则上,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后,先行给予办理。对项目存在的消防、人防、环保、工程质量等问题,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自行解决。

对因为存在相关税费未缴清而导致安置房项目未能办证的。意见明确,属于市、区及下属国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由建设业主作出具结承诺书后,可以先行办理项目首次登记,相关规费纳入项目统一清算;对于非国企开发的项目,可以先办理项目首次登记,若需要补缴相关税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自行追缴。

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安置协议书》为直接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原则上,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统一以《安置协议书》作为权属来源的直接依据。具体又分为有记载被安置人和未记载被安置人两种情况。

有明确的被安置人(原产权人),直接确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如果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依法办理继承、析产手续。

没有记载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只记载了其他居住人的,经过原征收单位核实、确认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后,以确认后的被安置人(或产权人)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

政府主导房产办证

中心市区历年来由政府主导(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者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处理意见提出以下方案。

对已办理房产证的,且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楼栋总产权建筑面积(开放式小区)或整个小区总产权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因土地出让金、契税未缴清而导致未能办理土地证的,由建设单位缴清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或作出相应承诺后,不再办理该项目的土地总登记,直接给予房屋业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对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允许按规划审批用途或房产证上所记载的用途,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建设单位缴清或作出相应承诺。

非政府主导房产办证

中心市区历年来由非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问题房产”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建设项目是否超容积率建设及超容数量进行认定。对于存在超容积率的,按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作出处罚意见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符合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申请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再给予购房业主办理转移(分户)登记。

第二种是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拒不配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项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主体资格,补办规划核实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后,先行给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对于业主委员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引导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国土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合理区分开发商和购房业主各应付责任,对购房业主确属无责的,允许先行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拒不配合的开发商及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

第三种,对单位或个人早期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经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设房屋并分割成套进行转让,业主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尚未办理土地证的,参照处理。

自建房

中心市区范围内单位、个人自建房,“问题房产”分为多种情况处理。其中,自建房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且在实施后至今没有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房屋建成后至今没有翻建、扩建,并且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现状(三层以下,含三层)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