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打假”日趋多发 专家:不能越过法律底线

法制日报

疑假买假打假行为日趋多发专家分析

“恶意打假”乱象怎样终结

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孔 惠

打假不能越过法律底线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网上有不少职业打假QQ群,其中还有不少是专门带新人的,介绍“生意”生意还需要介绍费。

邱宝昌: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都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假售假的不法商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维权也要依法依规,如果打假超过了法律的底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刘俊海: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也就是民间所说的“职业打假人”,可以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这样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倘若“职业打假人”依法注册公司,并依法接受受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维权的咨询或协助服务,则此类公司不能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

倘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展商事打假活动;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活动。

消费维权不能变成侵权

记者:曾经有人提出,不管是不是为了赚钱,打假都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这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法律就要通过经济杠杆的力量动员消费者。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市场等方面,“职业打假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折射出有关部门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不足。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这些“职业打假人”就是拿钱走人,似乎对打击假货没有其他的作用,好像是商家和少数“职业打假人”联合起来欺骗了消费者,把假货真相掩盖了。

邱宝昌:这个问题是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任何人买了假货都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相应赔偿,至于他出于何种目的,我们没有办法苛求。

不过,在打假过程中不能涉嫌违法行为,如果存在敲诈勒索、设圈套等情况,那就是触碰法律底线了。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采取行动依法制止。

刘俊海:有人说疑假买假现象是以毒攻毒,严格说来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因为,疑假买假者索赔成功的自益与公益是一致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假售假者的自益与公益相互冲突,会破坏诚信秩序。只要打假者是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就可以了。

例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作茧自缚的原告自己承担。只要疑假买假打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惩罚制假售假才是重点

记者:我们注意到,近日有这样一起判决,安徽省的马某一次性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致为由发起诉讼。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说法认为,类似于这种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十倍赔偿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到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将大概率面临败诉结果。

邱宝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条款说明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即使食品的包装存在瑕疵,也不应该支持惩罚性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是严格依法判处,并不能以此来推断法院对职业打假的态度。

记者: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如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尽可能堵住恶意打假的路径?

邱宝昌:法律导向的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这没有实质意义。

刘俊海:“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如果消费者索赔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拒付,但消费者天价索赔的行为自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早日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天下无欺的放心消费环境。要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