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原市委书记获刑:用虚假玉石交易掩盖受贿

法制日报

和田原市委书记受贿2237万元一审获刑12年

用虚假玉石交易为自己受贿“遮羞”

本报记者 潘从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原市委书记陈远华因收受他人巨额贿赂2237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今年52岁的陈远华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在职研究生文化程度。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陈远华担任洛浦县委书记,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和田市委书记。2016年4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消息,陈远华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今年3月16日,陈远华被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帮助商人承揽工程

商定利润四六分成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陈远华利用担任和田地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洛浦县委书记、和田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商人许某在承揽工程、物资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许某共计人民币1042万余元(其中既遂633万余元,未遂409万元)。

商人许某在娶了陈远华的外甥女后与陈远华商定,由陈远华帮其承揽工程项目,所得利润陈四许六分成,自2011年至2015年,陈远华帮许某总共承揽10个工程,总造价9100万元左右,已结工程款6600多万元,已赚取利润2000万元左右,其中6332341.78元已作为好处费按约定送给陈远华。经计算,还有409万元应分给陈远华的利润,陈远华让许某替他保管,等需要用的时候再拿。对此,陈远华在办案机关也如实予以供认。

行贿者为拉拢关系

为其父母修水泥路

2011年至2015年,陈远华利用担任洛浦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洛浦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陈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多次索要、非法收受陈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

在陈远华的帮助下,陈某承揽了洛浦县多个建设工程项目。陈远华的父母家在四川省三台县农村,2012年1月,陈某为陈远华出入方便,出资28万元为陈远华的父母家门口修了一条长1.1公里的水泥路。

2013年5月31日,陈某还给陈远华情人李某银行卡打款60万元,后李某购买了一辆奥迪CC轿车。

陈某后来也证实,其为获得和感谢陈远华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分多次在陈远华的要求下,以帮陈远华给他人借款、帮陈远华购买林地、为陈远华父母出行方便修路等方式,送给陈远华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陈远华的授意下出资为其购买林地,陈远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谋取利益,该林地为掩人耳目虽然没有登记在陈远华名下,但实质上系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同理,陈某为讨好陈远华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而出资为其父母出行方便修路,陈远华的行为本质上也系受贿行为。

陈远华在办案机关供述,其帮助陈某在洛浦县承揽了很多工程,共计索要、收受陈某189万余元。其中,陈某花费了28万元给其在四川的父母家修了一条路;2012年初,其向陈某要了10万元给哥哥买房子;从2013年三四月至2015年底,陈某应陈远华要求替其共支出151万余元,这笔钱是陈某给陈远华的好处费。陈某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感谢他,也是为了跟他拉好关系,以便日后得到更多的帮助。

利用虚假玉石交易

为自己受贿“遮羞”

陈远华还利用虚假玉石交易的方法,为自己受贿“遮羞”,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行贿人出售玉石。

2013年至2014年,陈远华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李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31万元的两块玉石。

李某通过陈某寻求陈远华帮助后,承揽了洛浦县及和田市的一些工程项目。李某提出送给陈远华两块玉石,陈远华同意,并安排陈某将陈远华的两块玉石放在玉器店里卖给李某,陈某将李某购买玉石的钱款两次共计131万元存入银行卡中替陈远华保管。最终,这两块玉石又回到了陈远华的手中。

2013年,陈远华还为李某某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交易方式非法收受李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31.2万元。

因为陈远华在帮助其承揽洛浦县城区部分亮化工程方面提供了帮助,2013年初,李某某对陈某称要感谢陈远华,陈某向陈远华提议将陈远华保管在陈某处的玉石卖给李某某,陈远华同意。后陈某将陈远华的3块玉石以120万元的高价卖给了李某某,并将120万元存入银行卡中替陈远华保管。

后经鉴定,李某某购买陈远华的三块玉石,实际价值为人民币88.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购买玉石只是陈远华受贿的遮羞手段而已,双方之间并非真正的购销关系。

收受商品房怕被查

落户远房亲戚名下

2013年,陈远华为徐某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某所送位于成都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29万余元,落户在陈远华的远亲朱某名下。2014年底,陈远华安排朱某将该房产退给徐某,因房产手续不全无法过户或买卖,朱某未能将该房产退给徐某。

2013年,陈远华承诺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在洛浦县投资建设某广场享受优惠政策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游某人民币100万元。这笔钱存入陈某银行卡中,后陈远华将该银行卡交给其情人李某,李某用该钱款购买了四川宜宾的一处商品房。

2012年,陈远华为和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何某在承包土地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了何某所送位于四川成都一小区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

法院查实,陈远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教学仪器采购、承包土地、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的大额现金、购物卡。在案发前,其主动向一些行贿者退回了部分受贿款。查办陈远华专案期间,专案组收缴陈远华违纪款1237万元。

乌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远华身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陈远华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前已退回部分受贿款,有悔改之意,案发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11月6日,乌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陈远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此案已扣缴全部涉案赃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庭一审宣判后,陈远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