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适用对象拓展至乡镇(街道)

泉州晚报

打通环保履职 “最后一公里”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泉州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列明环保责任清单的方式,划定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相比此前各级政府和市直部门的环保“一岗双责”,《职责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覆盖横向更广、纵向更深。《职责规定》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横向上新增了党委工作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以及各部门履职情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党政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纵向上把适用对象从市级拓展至乡镇(街道),打通了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

根据泉州市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职责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新增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例如,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增县级以上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对公安部门工作职责新增“参与属地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露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职责新增“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渣土车‘滴洒漏’行为,督促渣土车密封运输,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对物价部门工作职责新增“监督供电企业执行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环保电价等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等。

为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职责规定》还新增了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听取汇报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调研、检查工作制度。同时,要求市、县两级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同级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察访核验并报效能办;强调各部门、单位没有完全明确的职责,要按照“三定”职责,抓好业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细化明确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并征求同级编办和环委办意见。(记者谢曦)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