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首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案 单位被罚10万元法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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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纠纷,被判偿还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公司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定代表人还转移公司收益至个人账户并挪为他用。昨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据介绍,这是该院判决的首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福建某实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晋江法院一审、泉州中院二审,确定被告单位应于判决书(2016年4月6日)生效十日内偿还及连带偿还晋江某鞋业公司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之后被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同年7月,晋江某鞋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依法向被告单位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

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留某授意公司出纳,将公司在惠安的厂房及设备分批分别租赁出去,且为逃避偿还义务,指定承租者将租金转入公司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挪为他用。其中,有102万元已被转至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庭审中,留某承认,上述租金不走公司对公账户,是担心资金被冻结用于偿还欠款。2016年10月,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3月,被告单位与晋江某鞋业公司对判决执行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留某作为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宽处罚,判决被告单位及其法人被告人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0万元,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被告单位已缴清10万元罚金。(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尤燕玲)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