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台风“莫兰蒂”登陆厦门,某汽车公司待售车辆受损严重。为了将一些瑕疵车辆卖出,某汽车公司推出了优惠。厦门市民兰先生选中了其中一辆。提车之后,他却发现汽车公司有所隐瞒。为此,他将该汽车公司上诉至湖里法院,撤销了购车合同,获得了购车款三倍赔偿。
2016年11月,市民兰先生购买了讼争车辆。2016年12月14日,兰先生提车。次日,他发现车辆内部有很多碎玻璃,怀疑车辆挡风玻璃有过破损。车辆是否泡水、进水是他最关心的,但汽车公司只承诺车辆未泡水,未提及车辆挡风玻璃是否破损、车辆是否进水。与汽车公司沟通未果后,兰先生选择起诉。
汽车公司确认车辆前挡风玻璃与右后侧挡风玻璃均有破损更换,但坚称他们已在《购车重要提示》上明确告知消费者“前档”“右后档”玻璃已更换。经湖里法院查实后认为,从《购车重要提示》的表述来看,“前档”、“右后档”与前后各受损部位均用顿号断开,表示都是划伤,无法直观的理解为“前档”、“右后档”玻璃破损并已更换的事实。汽车公司在《购车重要提示》这样重要的文件上,没有将事实真相清楚明白地告诉消费者,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内部是由诸多电子器件组成,一旦汽车内部进水对汽车将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即使挡风玻璃破损没有造成进水现象,亦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汽车公司向消费者出售讼争车辆时,故意隐瞒重大瑕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撤销与汽车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133800元并三倍赔偿购车款401400元,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救援包费等损失共计35080.67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