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12月7日讯(记者 黄枫 通讯员 苏福彬)近日,永春县印发《推行“湖(库)长制”实施方案》,在省内率先启动湖(库)长制工作。
“出台实施方案,目的在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打造河长制升级版,巩固提升永春多年来综合治水的成果。”永春县河长办主任、水利局局长郑双伟说。
根据实施方案,该县县域范围内,湖泊、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全面落实湖(库)长制。县委书记担任湖(库)长制总督察,县长担任总湖(库)长,相关县负责人分别担任重要湖泊、水库的湖(库)长;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书记担任乡镇级督察,乡镇长担任乡镇级湖(库)长,所在村村主任担任村级湖(库)长。
实施湖(库)长制的目标为:到2018年,全县重点湖(库)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县所有湖(库)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面建成湖(库)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优美、水清岸绿。
据了解,湖(库)长治水工作有六项任务,即加强湖(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执法监管。
永春县河长办副主任、水利局总工程师潘宇灿表示,推进河长制向湖(库)长制延伸,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湖(库)综合功能,通过强化源头治理,更好地发挥湖(库)对河流水质提升、美丽乡村打造等自然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增强群众对治水工作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