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资本参建新型研发机构 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建设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我市一直致力于科技体制改革,借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机遇,出台各类科技扶持政策,新近又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城市成功经验,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支持、用地优先、风投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导和撬动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长效机制,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面迈出重大一步。记者昨日采访了市科技局,请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进行解读。□本报记者 殷斯麒
A 亮点透视
建立梯队管理制度
根据《意见》,着力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分类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梯队管理制度,从承担项目、人才团队、研发设施、知识产权、创新投入等各项指标对申报的新型研发机构按A(评审结果“好”)、B(评审结果“良好”)、C(评审结果“合格”)、D(评审结果“不合格”)四类实行梯队分级管理。
对在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做得好的,实行定向激励。获评A、B两类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分别可达3个、2个;获评C类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1个,但不给予资金扶持;获评D类的机构,不能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也不给予资金和市级科技项目扶持。每两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进行滚动管理,经考评晋级的,按累加计算,给予相应类别扶持资金和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支持;经考评降为D类的,经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以此激发研发机构争先创优意识。
国有投入的科研机构纳入申报范畴
我市原有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对象只限制于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科研机构(按行业领域划分,有工业类、农业类、服务类及其他),而本《意见》将国有投入建设的科研机构一并纳入新型科研机构申报范畴(按注册登记主体划分,有企业类、民办非企业类、事业类)。
支持省外(境外)设立、兼并或并购研究机构申报
《意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补助,推动新型科研机构加大创新投入,鼓励支持创业投资积极参与新型科研机构建设。
此外,将在省外(境外)设立、兼并或并购省外(海外)研发机构的纳入支持范围,重大平台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研究支持。本《意见》突破了以往只支持在泉科研机构的做法,将更加有利于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整合外部创新资源。
B申报范围
三种类型可申报
根据《意见》,三种新型研发机构的类型可申报:企业类(工商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类(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实体机构。
研发设施配备方面,要求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不低于80万元,主要考虑我市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主体大部分是民营企业,特别是农业、文化、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研发设备配置偏少,经加大投入可以达到又不会给企业增加过多负担,同时为鼓励企业今后逐步加大研发设备配备,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留有空间。
研发经费投入方面,要求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主要考虑我市大多数科研机构是近年新建或引进设立的应用型机构,研发投入需要一个增长的过程。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
研发队伍建设方面,要求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主要考虑此指标不高,申报单位基本能达到。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中占研发人员的10%,主要考虑我市民营企业研发人员拥有硕士或中级职称的居多,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管理运行机制方面,按照“政府引导、实体办院、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现代管理理念,鼓励公办专营、民办公助、企办补贴等多种模式办院,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形成“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化基地”的新型创新生态链条。
名词解释
新型研发机构 指按照“政府引导、实体办院、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现代管理理念,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公办专营、民办公助、企办补贴等多种模式,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在泉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C政策解读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面临创新投入较大、人才引进较难和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意见》着重从提升研发能力、人才队伍、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金融服务、保障创新发展等方面,扶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提升研发能力 给予相应资金鼓励
根据《意见》,将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申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新券的优先推荐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兼并或并购省外(海外)研发机构的,享受有关政策。
对初创期(一般为五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给予后补助。
人才队伍建设
最高可获300万元专项经费
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相关政策,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万—200万元的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万—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成果转移转化
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意见》,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的创新生态园区,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工作。
科技投融资 可获得风险补助
根据《意见》,市财政和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支持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投资设立企业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
保障创新发展
发展项目用地优先审批
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此外,建立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梯队分级管理制度,对在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做得好的,在资金扶持、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数量等方面实行定向激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 号)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内涵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实体办院、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现代管理理念,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公办专营、民办公助、企办补贴等多种模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在泉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类型和基本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类型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1.在泉州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泉州。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不低于8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大力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一)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
1.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培育,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优先推荐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以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等方式申报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教育局,市国税局、地税局
2.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等政策予以奖励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评同级别多个创新平台不重复奖励。对经认定新成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兼并或并购省外(海外)研发机构的,享受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泉州市促进对外投资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7〕80号)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
3.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进口免税的科研设施仪器,经海关核准,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泉州海关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
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等精准引才模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追加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
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等方式,对科技成果完成及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激励。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
3.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人才的服务,拓宽引进首席科学家等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绿色通道”,在出入境和居留、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大力支持各级科技等部门组织引导我市企业在本市以外(境外)投资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办理出境活动次数适当放宽。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外事侨务办
(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加速转移转化
1.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16〕33号)有关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的创新生态园区,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按照《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省、市分别承担60%和40%”的补助要求,新建的按100元/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改扩建按50元/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带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四)加大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1.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并有效运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员,推动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促进知识产权高效利用,对新通过贯标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引导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立协同协作工作机制,提升专利创造和运用水平,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有效挖掘发明专利资源,提高研发水平,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加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鼓励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在泉州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以上,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经认定,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市级以上新型科研机构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市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的,按每项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享受省级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重点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规定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五)优化新型研发机构投融资服务
1.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和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和10%比例的风险补助,市财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最高限额自行确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支持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创新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股权融资交易、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业为加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投资设立企业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四、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创新发展
(一)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及时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重点扶持产业方向且符合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加大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研发设备补助力度。市财政对经认定的初创期(一般为五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后补助。对于认定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省级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协调领导,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纳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的重要内容,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设立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相关支持政策。
(二)强化分类管理。大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完善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市场化、专业化运行管理。从承担项目、人才团队、研发设施、知识产权、创新投入等方面对申报的新型研发机构按A(评审结果“好”)、B(评审结果“良好”)、C(评审结果“合格”)、D(评审结果“不合格”)四类实行梯队分级管理制度。对获评A、B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科技局分别给予A、B类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分别可达3个、2个;获评C 类的机构,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支持申报市级科技项目数量最多1个,但不给予资金扶持;获评D类的机构,不能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也不给予资金和市级科技项目扶持,实行双向激励。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评估人才集聚、创新产出、技术辐射、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情况。每两年对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实行滚动管理,经考评晋级的,按累加计算,给予相应类别扶持资金和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支持;经考评降为D类的,经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以此激发研发机构争先创优意识。
(四)强化目标意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发展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明确年度建设发展任务目标数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0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