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 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家属否认产妇下跪:
那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
据北青报报道,坠亡产妇丈夫的堂哥延力(化名)称,对于医院的二次申明,家属不认可。延力说,监控中产妇并非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
“我堂弟当时就跟医院说了,不行咱就剖腹产。”延力说,“但两个医生检查后都说不用剖腹产,马上就生了,还拿走了小孩的被褥用品。”
就院方声明中“家属两次提到能顺产就顺产”这一细节,延力说,8月30日住院签“顺产协议”前,堂弟延xx询问了医生“生产过程中出现状况时,还可以再剖腹产吗?”医生回答说可以。延xx听完便签了字、按了手印。
事发后,有网友质疑家属“出于省钱或风俗的考虑,不顾产妇身体坚持顺产”。延力说:“我们没有这种考虑。我们开始选择顺产,是觉得对孕妇身体损伤小,产妇后期恢复快。剖腹产对身体损伤大一些,所以在8月30日我们说了‘能顺产就顺产’这样的话。但是8月31日下午,我们说的的确是‘不行咱们就去剖腹产’。”
事件争议
产妇做剖宫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
一
其实,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产妇能否手术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产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
在本案中,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如果这时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就的确有过错。
二
但上述医院发表的声明显示,产妇本人曾与医院签订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
对于《授权书》,有业内人士解释称,产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但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
业内人士解释称,“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
三
对于产妇从待产室的窗户坠楼,有律师认为,医院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护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因而在这方面医院应担负一定责任。
榆林产妇的悲剧提醒了我们每一个人:生育不仅仅是欢笑和新生,它也还代表着苦痛、危险,也代表着信任与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