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殷光立假释出狱后进国企当官 再次受贿被批捕

政知圈

假释是怎么回事儿?

殷光立这样的发展道路是否合法合规?

首先我们看一下假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假释期限,《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同时还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出狱后的晋升之路合法合规吗?

首先,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前面提及《刑法》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的一系列规定中,并没有提及不能找工作。

政知君也采访了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他认为,假释期间找工作是可以的,因为犯罪分子也需要重回社会、家庭,因此是需要一份工作的,有些情况下,相关机构还会协助假释人员落实工作。

“但是工作也限于民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在假释期间他还是犯罪分子,重新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担任一定职务是不可以的,假释期间负责监督的机关、国企本身的组织或人力部门都有监督考察的责任。”

殷光立进入国企系统工作的时间节点网上并没有公开,在2010年5月的报道中,殷光立的身份就是“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会主席”。王永杰表示,不论是不是在假释期间开始重回国企工作,即使假释也已经到期,殷光立进入国企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都是违规的。

殷光立曾是国家公职人员,在被调查后,2001年8月,安徽省阜阳市纪委给予殷光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前提是已经被双开,而且在这之后他是有犯罪记录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前科’,根据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是不具备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担任领导职位的资质的,这一点国企本身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有考察考核机制。”

资料 |澎湃新闻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 工人日报 人民网

(艾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