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韩村盗墓故事:公安部通缉嫌犯盗挖古墓群 雷管炸盗洞

澎湃新闻网

遗址之殇:“用雷管直接炸”,非首次被盗

8月初,大韩村村长杨民按照文物部门要求,带着伙计把遗址上已经长到一人高的玉米尽数砍掉。留下这一片102米长、88米宽的被玉米地包围的赤裸土地,地面的盗洞在回填后、经雨水沉降仍清晰可见:有的洞口呈圆形,直径不到1米,洞口已结上层层蜘蛛网,日光下反着光;有的洞口呈长方形。

有的盗洞深达近7米,填埋后经雨水沉降,仍可见深约三米。

杨民在烈日下指着其中一个圆形盗洞:“你看,这是雷管炸出来的,只能下一个人。”

滕州市文保工作人员回忆这起盗墓情节的时候,仍感到痛心。2月11日,当文保工作人员到达被盗遗址时,看到盗洞口散落着大大小小的青铜器碎片,“心都碎了”。

由于盗墓者手段粗糙,导致追缴回的文物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用炸药是破坏性的,我们恨不得所有盗墓分子都得到法律严惩,随着墓葬历史信息的破坏,有些问题有可能就永远无解了。”

他们从公安机关获得的消息是,孟超和刘建涛将盗掘的文物卖给文物贩子,获利了三百多万元。

澎湃新闻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大韩村遗址并非第一次被盗掘。

比孟、刘二人早两个月,2016年12月13日,三名山东武城县居民来到大韩村村东的麦地里(该地点位于大韩村遗址,属枣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探针探、铁锨挖等方式,盗挖了两处土坑。虽未挖出文物,但滕州市文物部门出具证明,该盗掘行为已经对文化层造成严重破坏。最终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5月被滕州市法院以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而此次,孟超和刘建涛的盗墓工具从铁锹“升级”成了雷管。杨民来到遗址指着盗洞:“用雷管直接炸,这样地下土会直接往四周炸开,地面不会有多余的土,更难被发现。”

盗墓分子的设备越来越专业,且分工明确。据相关文物专家介绍,近年来盗墓分子呈现集团化作案的特点,“有在派出所门口蹲守的,有在沿途蹲守的,有在外围放哨的,有进去挖的。”除此之外,盗墓分子的设备也在更新。“考古是按照文化层,逐层进行人工解剖,可能需要两三个月,而盗墓分子直接挖个洞到墓室,一两夜就挖好了。有的还用金属探测仪,高科技到什么程度,(用)地下成像仪,能看到地下是什么情况,很专业。”

滕州市文保工作人员表示,滕州市历史文化悠久,大大小小的古文化遗址达750多处,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盗墓现象逐年减少。

抢救:严密监控,即将进行抢救性考古挖掘

滕州市文物保护室放着五张办公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十人。一面墙上,张贴着一张2017年7月的文物保护分工表,其中大韩村遗址抢救性发掘放在“先急后缓”项目的首栏位置,工作内容为:与省文物局、省考古所对接协调抢救性勘探、发掘事宜。

经过国家文物局审批,8月底,山东省考古研究所将对大韩村遗址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抢救性发掘。

目前,抢救性发掘的准备工作陆续展开:8月初,将大韩村遗址上覆盖种植的玉米尽数砍除,持续对这片遗址进行严密监控。

大韩村遗址地表农作物已被清除,遗址地表面积约102米X88米。

“大晚上都灯火通明的。”村民说。

“因为目前经验是,当遗址被盗挖以后,很容易再次被盗,所以案发以后我们安装了监控设备,近期没有发现有人再次作案。”据文保工作人员介绍道,已在遗址附近设立文保监控室,滕州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所有机关工作人员,从局长开始轮流值班。

对此,大韩村村长杨民一面感到惋惜,一面感到欣慰,“被盗之后终于有人来保护了,好在这次公安机关把被盗走的文物都追缴回来了。”说起接下来的发掘工作,他满怀期待,“希望带来惊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我国的文物保护政策是以抢救性保护为主,并不是发现一处、发掘一处。

“根据文物法规定,地下遗址一般情况下不进行主动性发掘,因为发掘后的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现在一般遇到大型的基础建设,或者(遗址)被盗了,会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文保工作人员介绍道,滕州市文物保护室工作人员不足十人,对于滕州近750多处大大小小的文化遗址,“人手比较紧张”。

该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介绍,大韩村遗址地下埋藏着一个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群,“从它的形制、葬俗一些信息来看,这是一座春秋战国时期的贵族墓区。”除了几座墓葬被盗挖以外,庆幸还有大部分“保存完好”。

虽一追缴文物青铜戈上可见铭文“郳公克父择其吉金作其元用”,但仍不能确定墓主人身份,“青铜戈有可能是馈赠、或者征伐过程中的战利品,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考古不可预测性较强”。

接下来,此次盗墓案追缴的文物即将由公安部门移交至滕州市文物部门进行保管,滕州市文保工作人员表示,从大韩村遗址盗掘的文物蕴含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不可估量,“这些文物被他们卖给了文物贩子手里,万一再流失到国外去,那将是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会将其修复、妥善保管。”

[普法小站]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