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丰泽一公司新设消防通道 街道“躺枪”成被告

泉州晚报

公司新设消防通道 街道“躺枪”成被告

法院: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泉州丰泽一家公司按照要求,新设了消防通道,却引发了一场官司,丰泽清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清源街道)成为被告,而告它的是市民阿丽(化名)。

去年,阿丽将清源街道起诉到鲤城区法院,丰泽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阿丽在起诉中称,2016年8月1日9点40分许,机械公司及其租户某家纺床上用品厂(下称“家纺厂”)突然拆除她设置多年的车棚,并开了三米多宽的大门,欲强行占有她的车棚位置作为其出入通道。阿丽认为,机械公司和家纺厂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清源街道曾给这两家公司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它们在东南角处开设消防通道。

阿丽认为,清源街道作出通知书的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该行为是滥用职权及明显不当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她的权益,也成了机械公司及家纺厂侵犯她合法权益的借口。为此,她要求法院判决清源街道撤销当初给机械公司作出的《通知书》。

清源街道辩称,清源街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列为此案的被告。此外,街道还认为,阿丽不具有适格诉讼主体资格,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厂区建有围墙,只有大门通往忠堡路。清源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在检查中认为此举不符合消防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责成机械公司须在东南角开设消防通道。过后,机械公司按照要求,拆掉部分围墙开设消防通道,通道外是西郊村委会建设的公用道路直通忠堡路。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阿丽败诉。经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行政官司的原告,要么必须是行政行为相对人(行政机关的另外一方),要么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起案件中,阿丽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她对机械公司的东面通往忠堡路的道路(即新开的消防通道所必经的道路)享有物权,且该消防通道的开通不必然导致她的车棚被拆除,因此阿丽既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她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又无因果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阿丽的起诉。据悉,阿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杨芳 实习生吴培灵 叶晓菲)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