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转发恐怖视频场面血腥暴力 南安又一男子被拘

东南早报

微信群里转发恐怖视频 南安又一男子被拘

警方: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

(庄曦/绘)

继6月22日南安警方开出首张“反恐罚单”之后,近日又有一网民因在微信群传播恐怖视频,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

7月4日,南安公安网安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涉及恐怖割喉视频,场面血腥暴力。经调查,视频的传播者邱某很快浮出水面,并被传唤到案。

邱某今年25岁,南安省新人,暂住溪美,是网店老板。因为日常的工作和网络密不可分,邱某也算个网络达人。平时,他经常找些搞笑视频发到各个微信群,刷刷存在感,顺便打打广告,吸引眼球,带动自己的小生意。7月3日上午10时许,邱某在网络上看到了一个国外恐怖割喉视频,因觉得能够博取眼球,就将视频转发到其他微信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南安公安依法对邱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这些内容会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好的影响,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切莫贪图一时之快随意传播恐怖信息,以身试法,如收到此类信息,要积极举报,杜绝转发。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新闻回放

南安开出首张“反恐罚单”

6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传播涉及暴力恐怖的视频,视频内容为一名外国男子对一女子进行割喉杀戮,场面暴力恐怖、残忍血腥。嫌疑人蔡某生随即被依法传唤。蔡某生是水头一石材厂员工,自称偶然看到那个血腥视频,就想转发到微信群吓唬别人。随后,蔡某生被处行政拘留7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南安公安侦办的首例相关案件。

因转发恐怖视频被惩处的此类案例,在国内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

湖北十堰:今年6月12日,29岁的湖北十堰男子陈某在网上看到一段恐怖视频后,觉得好玩刺激,便转发到一个有近500人的微信群里,没想到闯了大祸。因非法传播恐怖视频,扰乱社会秩序,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广西罗城:今年6月1日,29岁的广西男子刘某在QQ群内发布恐怖血腥视频后被举报。他声称觉得“无聊好玩”,才进行了转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四川乐山:今年4月16日12时许,30岁的乐山男子伍某利用手机下载保存了一段播放时长2分26秒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并将该视频转发给一个网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公安机关对伍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警方提醒

这四类视频 切记莫触碰

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含有煽动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和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法律链接

传播涉恐信息 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蔡耀宗 李殷白 陈小东)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