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晋江惠安率先试点

泉州晚报

记者从市环境保护局获悉,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泉州市近日出台《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作为全省试点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工作。

《方案》提出,2017年选择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三地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到2018年,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国家、省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种情形将被追责

《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为准);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同时明确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十项主要任务明确

《方案》提出了工作推进的十项主要任务:明确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责任人、明确索赔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明确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编制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赔偿磋商、对接赔偿诉讼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2017年探索期间,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2018年自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按照国家及省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明确各部门所负责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别。

无能力修复 应货币赔偿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损害担责的原则,损害责任人应当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损害责任人及时履行。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损害责任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记者 谢曦)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