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路政人员核查,贵公司在省道206线K167+500左侧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已于17年6月1日许可期间届满,而贵公司在许可期限届满10日后经催告仍未办理许可延续手续,现依法向您发放《公路行政许可拟注销通知书》,请确认通知书信息并签收。”
6月份以来,永春公路分局产权所对辖内许可期限陆续届满未办理延续的13面非公路标志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分局依法对未办理延续的非公路标志进行调查、审核、决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后,13面非公路标志完成注销手续。
下一步,永春公路分局将注销决定抄告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大队对该批被注销的非公路标志进行强制拆除。
文:陈志全 图:康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