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 泉州市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泉州晚报

明年起,泉州市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加上大病保险后,参保人员——

最高报销金额可达 每年每人40万元

泉州网6月16日讯(记者 郭雅莹 通讯员 肖剑钦)日前,泉州市出台《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从2018年起,泉州市行政区划内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一经出台便引发关注,参保对象范围、保费缴交标准、医保待遇等问题均成为市民热议话题。昨日,记者围绕市民关心的话题专访了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相关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问:参保对象和范围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和技校学生、驻县(市、区)武警中队和武警森林支队官兵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及在泉州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问:个人缴费方面,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每年参保缴费前一个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定对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汇总造册,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县级医保经办机构。

问:个人缴纳部分的标准如何界定?

答:按照省医保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为600元/人,其中各级政府补助450元/人,个人缴费150元/人;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应达到每人不低于180元。

问:参保人员可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5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55%。同时,参保人员还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和生育保险待遇。在就诊医院的选择方面,县属三级医院按二级报销,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一级报销,各级中医医院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报销,大大提高群众的报销水平。

根据《规定》,参保对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此外,泉州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5%开展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金额可达每年每人40万元。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后,参保工作如何统筹?

答: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纳入县级政府每年的绩效考核指标。每年10月10日起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和开展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登记、保费收缴归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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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市超60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近453.7万人次获得补偿29.48亿元。其中,住院报销69.1万人次,报销金额约23.1亿元;大病保险报销近6.2万人次,报销金额2.13亿元;特殊门诊报销超143.1万人次,报销金额3.43亿元;普通门诊报销近235.3万人次,报销金额8200多万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