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新规推进河长制工作
定期巡查18项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工作,市河长办日前印发实施泉州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泉州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查和巡查制度(试行),泉州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三项工作制度。
其中,泉州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查和巡查制度(试行),主要分为市总督察、市级河长督察、市级流域河长和市河长办督查、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巡查,明确规定了6项主要督察、督查内容和18项巡查内容,以及督察、督查、巡查的方式、时间、反馈、奖励和问责。 □记者林铭珊 通讯员黄晓东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市总督察和市级河长不定期开展督察活动;市级流域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市河长办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定期通报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可视情况加密督察、督查和巡查频次。
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市河长办和市级各流域河长联络部门都应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巡查后的登记记录工作,明确有关事项。
河道旅游开发纳入巡查内容
河道巡查主要任务为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体污染的行为,包括18项内容。除河道保洁、水体异常、河长制公示、倾倒渣土废弃物、取水排水等之外,还将排污、雨污分离、违章搭建、阻碍行洪、非法采砂等纳入巡查内容。
具体来说,将巡查是否有违法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严格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河道水体流动的物体,种植阻碍河道水体流动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