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泉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按照该《办法》,今后,在脱贫攻坚工作上,贯彻有关精神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组织领导不力、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不力等5方面的28种情形将问责,并同步加强监督执纪,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严明的纪律保障。□记者 林书修
1未如期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要问责
对贯彻有关精神不到位的,有以下七个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
(1)上级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领导不力,未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
(2)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和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基层需要和上级政策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中央、省、市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4)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未按有关规定对贫困人口进退识别、建档立卡等关键环节进行签字确认、审核的;
(5)不严格执行国家扶贫对象识别和提出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有失公正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帮扶,造成贫困人口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
(7)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2扶贫安排不科学不精准要问责
对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有以下五个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
(1)在扶贫项目、扶贫计划安排上不科学、不精准,造成较大损失的;
(2)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信息不准确、认定程序不规范的;
(3)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未及时纳入扶贫范围,稳定达到脱贫标准未及时退出的;
(4)在督查考核中不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准确,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置、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3被帮扶群众满意度低要问责
对工作作风不扎实的,有以下七个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承担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完成质量不高的;
(2)未按规定要求走访慰问贫困户、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实际困难的,未制定有针对性帮扶措施的;
(3)单位联系贫困村工作不力,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驻村工作队员不到岗、擅自脱岗或“两头跑”的;
(4)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5)未规范、准确、完整填写或无特殊原因由他人填写干部帮扶手册的;
(6)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和“被脱贫”,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4影响全市工作进度要问责
对组织领导不力,有以下七个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
(1)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市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2)在中央、省、市督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被发现工作存在严重问题或严重失误的;
(3)脱贫攻坚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工作推进缓慢,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等原因影响国家和省对我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的;
(5)未按上级要求设置扶贫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的;
(6)督查、考核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指导不力、措施不实、督办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其他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
5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要问责
对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不力、扶贫领域违纪问题频发多发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职能部门党组织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严肃问责。